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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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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0-020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6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707,354.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8,439,685.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8,267,668.4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2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三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2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2020年6月17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注2: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3:因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4: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5: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6:因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注7: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丈八四路分理处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丈八四路分理处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吉翔、谢雯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丙方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0-042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武汉凡谷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6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0年6月16日下午3: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0年6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议案1、议案2、议案3均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6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4、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

邮政编码:430200

电话:027-81388855

传真:027-81383847

邮箱:fingu@fingu.com

联系人:彭娜、李珍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94”,投票简称为“凡谷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表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在每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中填“√”,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不选或多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按弃权处理;

3、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证券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0-05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配股简称:山证A1配;配股代码:082500;配股价格:5.00元/股。

2、本次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20年6月17日(R+1日)至2020年6月23日(R+5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请股东注意申购时间。

3、本次配股网上申购期间(即缴款起止日期间: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股票停牌,2020年6月24日(R+6日)登记公司网上清算,本公司股票继续停牌,2020年6月29日(R+7日)公告配股结果,本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4、本次配股上市时间在配股发行成功后根据深交所的安排确定,将另行公告。

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已于2020年6月12日(R-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本次发行的配股说明书全文及其他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6、配股方案已经公司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本次配股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41次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2020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延长本次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限。本次配股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22号文核准。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股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6日(R日)深交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2,828,725,153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份数量848,617,545股。

公司为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标的公司,需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安排向香港投资者配股。内地与香港对于零碎股份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0年1月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份的零碎配股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份;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本次配股的,对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部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将根据中央结算系统有关规则的规定将该等零碎股份的数额调整至整数单位。

4、主要股东认购本次配股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根据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山西证券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的配股价格和配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可获得的配售股份,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募集资金数量: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

6、配股价格:本次配股价格为5.00元/股。

7、发行对象:指截至2020年6月16日(R日)深交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山西证券全体股东。

8、发行方式:本次配股对全体股东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9、承销方式:代销。

10、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

注:1、以上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

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2020年6月17日(R+1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R+5日)的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配股缴款方法

股东于缴款期内可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营业部现场委托等方式,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配股代码“082500”,配股简称“山证A1配”,配股价格5.00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0)。

发行人为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标的公司,需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安排向香港投资者配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0年1月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份的零碎配股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份,请投资者仔细查看“山证A1配”可配证券余额。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参与本次配股的,对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部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将根据中央结算系统有关规则的规定将该等零碎股份的数额调整至整数单位。

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可配股票数量限额。原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的,分别到相应营业部认购。

3、配股缴款地点

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在股票托管券商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也可于缴款期内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投资者所持股份如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分别到相应的营业部认购。

三、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联系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王怡里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7385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23

联系人:股本资本市场部

特此公告。

发行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18日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0-048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授权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和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6)。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项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9)。

二、本次赎回委托理财情况

2020年6月17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赎回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建恒投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37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建恒投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夏英女士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等材料,陈夏英女士因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夏英女士与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恒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夏英女士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6民初347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夏英女士与建恒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陈夏英女士因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上诉的主要请求及其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夏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建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第三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存在程序性事项争议,如除去该争议,实体事项中争议标的金额因上诉人一审诉讼阶段已经部分履行,故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7,296,609.6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阶段支付48,784,933.34元款项的事实已经给予认可,故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5,296,609.60元在扣除上诉人支付的本息后,本案实际存在争议的款项金额为人民币【57,296,609.60】元。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存在股权转让款欠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但一审法院枉顾被上诉人股东权利被限制及本案为合同之诉的事实,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错误地受理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被上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实体部分,又忽视了上诉人的行为未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最终导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被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1、原审判决枉顾被上诉人股东权利受限制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事实,未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案被上诉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股2.49%,且已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其作为被上诉人主体适格”。原审法院在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2019年12月6日,创新医疗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通过了《关于暂时限制康瀚投资、建恒投资股东权利的议案》,根据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决议暂时限制康瀚投资、建恒投资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6、其他股东权利等。此后,创新医疗对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相关机构发布了公告,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也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创新医疗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经生效。对于这一事实,原审法院也是给予认定的。

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仅需要具备股东身份,是否具备股东权利在所不问。但是,这种理解是毫无道理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体现,是将其股东权利具体化的方式。如果仅为名义上的股东,而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那么显然是不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如果股东仅拥有股东身份但其股东权利受到了限制,那么也就意味着该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从本案来看,被上诉人的股东权利已经被依法限制,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缺乏相应的诉权作为支撑,故其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2、原审法院错误的将股东代表诉讼的类型扩张至合同之诉,法律适用错误。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制度。依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但该诉讼也仅限于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作了明确的阐述。

结合本案来看,上诉人与创新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创新医疗原子公司的股权,与创新医疗之间是合同关系。即使上诉人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合同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也仅构成违约行为,而未对创新医疗有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仅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创新医疗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和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与其所述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第三方公司侵害公司权益的事由不相对应。故被上诉人提起的合同之诉与股东代表诉讼唯一适用的侵权之诉相冲突,是不可取的。

3、上诉人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对创新医疗未构成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怠于维权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维权权利的一种制度。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公司利益遭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这一点与公司向被告提起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后者仅要求被告存在违约的行为即可。从本案来看,创新医疗现有现金非常充裕,很多资金闲置后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而被告虽然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一直都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月8日后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在支付利息,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一再表示在欠款期间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此,创新医疗的权益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被上诉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完全没有其必要的。原审法院既然认定上诉人在一审诉讼阶段存在支付48,784,933.34元款项的事实,就应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未对创新医疗构成损害。

综上,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主体,并非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主体,其提起的合同之诉与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侵权之诉的基础相冲突,其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目的与创新医疗接受被告支付的利息而利益未受损的事实相矛盾,不合理也不合法。一审法院对公司法的理解和适用是错误的,对上诉人给创新医疗造成损害的事实认定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0-04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5号)文核准,金鸿顺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1,2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089,981.80元后,实际募集净额为516,190,018.2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0月17日到位,业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7)验字XM-00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8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汽车零部件(沈阳)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7,172.69万元(含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本次注销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终止“长沙金鸿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0万套汽车车身件及50万套汽车底盘件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在上述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金鸿顺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金鸿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截止2020年6月17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结余募集资金91,105,374.99元划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