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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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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2020-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4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223,496,243.66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初1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和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23,496,243.66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6.84%,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1%。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209,806,096.22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81%,具体情况如下: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非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3,690,147.44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3%,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2018年4月25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市桥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桥联”)支付拖欠货款21,434,349.88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孔得凤、高升对长春桥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9月29日,厦门中院就公司与长春桥联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18日,因长春桥联、孔得凤、高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相应义务,公司向厦门中级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同日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闽02执324号。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24日和2019年3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临2018-074”和“临2019-016”号公告。厦门中院在执行上述执行裁定过程中,收到案外人对孔得凤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吴中北国之春两处房产执行提出异议,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厦门中院出具的(2019)闽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01”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长春桥联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EMS邮件向长春侨联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5月27日,创程资产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66号】,裁定如下:变更创程资产为(2019)闽02执恢96号【原(2019)闽02执32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润达”)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6年9月18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润达支付拖欠货款145,921,579.17元及资金占用费51,595,054.19元,并要求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陆海洲、麻梦云、商舒君、温海涛、叶君、高松、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初101号】,判决如下:1湖北润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921,579.17元及资金占用费;2被告陆海涛、麻梦云、商舒君、高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海涛、麻梦云、商舒君、高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3被告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债务中的57,218,839.39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章钧、杜树霞、郁道文、水红梅、温海涛、叶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4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债务145,921,579.1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润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3、2016年8月,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厦工”)支付拖欠货42,450,167.17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张树勋、孙剑武、杨玉琳、岳小键、吴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5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陕西厦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审理,并出具一审判决书【(2016)闽02民初754号】。因岳小键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初754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6年8月17日、2019年5月9日和2019年8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3”、“临2019-044”和“临2019-072”号公告。

2020年6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疫情原因延期开庭的《传票》【(2019)闽民终1144号】。

(二)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情况及进展

1、河南绣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绣锦”)系公司经销商,河南绣锦曾因拖欠公司货款,被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121”号公告。除上述诉讼之外,河南绣锦曾于2018年5月至7月期间擅自将公司四台样机出售,鉴于河南绣锦事先未及时向公司报成交并支付货款,公司要求河南绣锦一次性支付全款,此笔货款一直在交涉中,故未在第一次诉讼列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向河南绣锦开具该四台样机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台样机货款金额合计2,330,000元。公司对此笔货款屡次催讨无果 ,于2020年5月2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绣锦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件通知书号为【(2020)闽0203民初10260号】。

2、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号公告。

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8****3118、1308****3395、1308****3921、1308****3266的4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9)宁01民初1142号】、【(2019)宁01民初1143号】、【(2019)宁01民初1144号】和【(2019)宁01民初1145号】),判决相应被告向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260万元及利息。同时,因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已陆续清偿案涉票据款项等缘故,公司经慎重考虑,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8****3313和1308****7148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起诉,票据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19)宁01民初408号】和【(2019)宁01民初1150号】。

3、福建武夷山陆地港进口木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陆地港”)未能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厦门厦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国贸”)足额支付货款,经厦工国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9年12月15日,厦工国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夷山陆地港立即支付货款5,404,144.6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已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该案件【(2020)闽0203民初17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16”号公告。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03民初1728号】,判决如下:1武夷山陆地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国贸支付货款本金5,404,144.69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181.6元;2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魏成府、蔡丽青就武夷山陆地港的前述债务向厦工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魏成府、蔡丽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夷山陆地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4、2018年2月26日,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厦恒辉”)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厦工”)签订《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为担保宁夏晟厦恒辉履行上述合同,张小华于2018年3月19日向西安厦工出具《担保承诺函》, 承诺对宁夏晟厦恒辉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西安厦工交付了货物,宁夏晟厦恒辉未付款。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宁夏晟厦恒辉确认合同项下尚欠西安厦工货款968,000元。西安厦工多次催讨无果,宁夏晟厦恒辉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张小华也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20年4月24日,西安厦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5、厦工国贸与華鑫亨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简称“華鑫亨”)所发生的交易均是厦工国贸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为向“崋鑫亨”公司进口相关货物所产生的买卖交易。厦工国贸与崋鑫亨发生的交易,均按双方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完毕,但華鑫亨却以部分提单(合计金额 891,723.63 欧元)未收到款项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工国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告知书【案号:(2018)闽02民初587-2号】,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587号】。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8月13日和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4”和“临 2020-041”号公告。

2020年6月5日,厦工国贸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闽民终1047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3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非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案件共提坏账准备472.40万元,预计负债185.61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8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47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3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人员就监管工作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披露,详见同日披露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版)》,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应收账款及减值准备

1.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 年10 月15 日竞拍成交。公司年报投资收益科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明细科目确认损失3.58 亿元。根据前期公告(临2019-096),相关应收账款账面值为35.29 亿元计提减值准备27.7 亿元,净值为7.58 亿元,关联方创程资产以4亿元竞拍成交。请公司结合收入确认会计政策、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补充披露相关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等,相关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是否谨慎,本次确认的损失是否合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收入确认

(1)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产品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内销产品

公司在货物向客户交付并经客户验收,且已收讫货款或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②出口产品

对于出口方式销售的产品,公司于完成货物出口报关手续、且已收讫货款或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2)同行业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从上表看,公司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基本一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合理。

2、销售政策

公司业务主要采取经销模式,有四种结算方式:全额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销售包括分期付款销售、银行按揭销售、融资租赁销售业务。

①分期付款销售:即当最终用户购买公司产品时不能全款支付,由于用户无法提供银行按揭信用审查所需全部资料,或虽有能力提供但不愿办理银行繁琐的信审手续,且该部分用户经经销商审核后报公司销售中心履行授权批准手续后,实行分期付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②银行按揭销售,即最终用户购买公司产品时不能全款支付,经销商先对用户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把该用户推荐给公司及银行,经银行及公司审核同意采用按揭模式的一种销售方式。

③融资租赁销售:即最终用户购买公司产品时不能全款支付,经销商先对用户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把该用户推荐给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经融资租赁公司及公司审核同意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一种销售方式。

公司为控制风险,根据公司的销售与信用管理政策规定,经销商与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公司要求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指定的与经销商有关联的自然人及上述人员的配偶,以及公司指定的与经销商有关联的第三方单位与公司签署《担保承诺函》,为其在与公司业务往来中对公司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保证相关担保人或单位签署的真实性。担保人对经销商总债务额确定日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销商须按公司要求提供资产抵押(房产、土地)或动产质押(存单、有价证券),并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若经销商提供的资产抵押、质押额未达到公司要求的金额,经销商有义务寻找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担保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等),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完成承诺的资产抵押或质押,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协议合作期间,根据经销商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追加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经销商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签署手续。

协议合作期间,若经销商存在异常付款或公司经营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股东变更或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产变化等),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追加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经销商须在公司要求的时间期限内办理完成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签署手续。

3、处置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

2011年,受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及国家货币政策和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工程机械行业从高速增长的态势迅速回落,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为了稳定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同行厂家做法,公司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取了适度放宽信用政策的措施。信用销售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逐年攀升,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已按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净值在2013年末达到顶点(账面余额48.81亿元,净值44.19亿元)。

公司绝大部分应收账款发生在2010年至2014年区间,大部分账龄已超过5年;公司许多经销商由于2012-2016年工程机械市场急剧下滑影响,偿还能力急速衰减。随着时间流逝,追讨的最佳时间窗口已经丧失,难度越来越大,债权的回收愈发困难。2019年4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案件立案通知书》【案号:(2019)闽02破申7号】,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受该消息影响,部分经销商还款意愿进一步下降,销售积极性较差。

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02民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部分经销商的还款、销售配合程度进一步降低,部分经销商终止与公司合作。

截止2019年7月26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414,587.38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89,111.0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125,476.37万元。

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2018年及以前年度

①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资产负债表日单个客户欠款余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等值)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若其差额大于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按其差额计提坏账准备,最大值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减去抵押物价值的差额为上限;若其差额小于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最大值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减去抵押物价值的差额为上限。以上两种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在附注披露时均归类为单项金额重大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类别。对于涉及诉讼的客户或经销商,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可收回的金额(即查封、保全财产的估值或可执行的财产)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②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③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除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或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存在减值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之外(主要包括即期信用证、履约保函等),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2)2019年1月1日起

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 应收款项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 无抵押物的风险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2 存在抵押物的风险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3 关联方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4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保证的货款组合

对于划分为无抵押物的风险组合、关联方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存在抵押物的风险组合的应收账款,若抵押物已足以覆盖应收款项的,则不计提坏账准备;若抵押物不足覆盖应收款项的,其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减去抵押物价值的差额为上限。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2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组合3 应收出口退税、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4 应收关联方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5 应收其他款项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1 应收账款组合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2 应收票据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 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 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 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 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 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 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 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 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5、应收账款计提情况

母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比例总体变化情况

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2019年7月26日应收账款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看,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比例逐步提升,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7月26日的整体计提比例分别为59.63%、65.17%、69.73%,主要系应收账款原值下降,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逐步显现,自2019年4月份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来,部分经销商的业务合作积极性、还款配合度下降,公司的债权催收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了坏账准备计提增加。

会计师意见:

(1)收入的确认

会计师复核了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对比;了解和评价销售收入确认有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关键控制点执行的有效性;抽查出库单、销售成交申报数据,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确认公司的收入确认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选取部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经过检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惯常做法基本一致。

(2)坏账准备的计提

会计师了解和评价与公司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检查分析公司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所使用的关键基础数据,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相关客户历史迁徙数据、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以及前瞻性信息等,评价公司确定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表,复核、验证其计算过程的正确性。

经过检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已充分、合理计提。

(3)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损失的合理性

会计师了解了司法拍卖流程,检查司法拍卖公告信息、拍卖成交手续、合同、权属资料移交、拍卖价款收回情况;重新计算终止确认损益的准确性;复核评价应收账款司法拍卖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会计处理。

经过检查,会计师认为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的损失合理。

2.公司转让的对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前期涉及大量诉讼,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临2020-041),虽然上述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公司为原告继续受理。其中部分案件已处于强制执行阶段,请公司补充披露对该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后续涉诉款项收回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相关利益流入关联方的情形。

公司回复:

2019年9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管理人基于《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启动了应收账款处置程序。2019年9月26日,管理人对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所涉及的待处置应收账款经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以2019年7月26日为基准日出具闽联合中和咨字(2019)第10011号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评估值为人民币71,481.11万元。根据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起拍价参照评估值的70%,第二次起拍价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降价20%确定。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竞价期限届满,因无人竞价流拍而启动第二次拍卖。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起拍价40,029.42万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公司于当月已收到竞买人的全部拍卖款,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本次应收账款处置为司法重整程序内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处置具有决定权。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已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际处置前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向债权人委员会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报告。财产处置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外,公司已经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由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金融局、律师等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人由厦门市国资委领导担任,本次交易事先已向厦门市国资委报告,管理人认为无需履行国资监管报批程序,厦门市国资委无异议。本次应收账款处置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专门债权价值分析,依据专业分析结论通过公开竞价处置,处置过程面向市场公开,整个处置流程公开、透明,未损害相关方利益。本次拍卖符合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公开市场化原则。

2019年10月29日,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并生效,10月30日,转受双方在《中国改革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转让合同”第 1.3条约定,转让标的应收账款“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第 1.6条约定,“基准日:指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方重整之日,即2019年7月26日。”第 7.1.1约定,“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应收账款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公司于应收账款拍卖成功当月就收到竞买人全部价款。

公司转让的328家应收账款中,有98家涉诉,共94件案件。“转让合同”生效后,双方即着手应收账款资料交接,双方自2019年11月初开始,公司将已转让债权分为已诉和未诉两大类,已诉债权按照诉讼进度整理各阶段电子版材料及纸质材料,未诉债权整理经销商主体资料、经销协议、担保函、应收账款确认函、抵押材料、裁判文书等,并制作交接清单,受让方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月对公司的移交材料进行清点并接收,当月完成交接,并由双方盖公章确认。

债权资料交接期间及交接后,转受双方就紧锣密鼓开展债权主体的变更工作,由双方共同向每家债务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受让方直接联系催收,但在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主体变更上出现某些法律障碍,主要原因:(1)处在审理阶段或者已审结但尚未进入执行的案件,公司已向各案承办法官提出主体变更申请,但法院不同意,要求执行阶段再变更;(2)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因各个案件被执行人人数多,某些被执行人因地址发生变化也无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或有的被退回,造成通知证明缺失,而根据执行局要求,非银行主体进行案件主体变更的前提是债权转让通知书必须送达至每个债务人,其法律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现今执行案件主体按照转受双方是否进行主体变更存在已变更、变更中、未变更等三种情况。已裁定变更主体的案件3件;其他均已申请法院变更尚处于变更中、未变更主体的案件,由受让方自担其责进行债权维护和催收工作,回款若进入公司账户的,公司将严格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将该账款转入受让方指定账户,回款严格按照转让基准日进行划分。

目前公司的义务是继续配合受让方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案件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对尚未变更主体的案件,将继续协助查寻或联系债务人,对于受让方案件所涉及正常诉讼程序和执行申请事项,将协助受让方诉讼材料用印、代为交纳费用、领取执行款项并及时结算等,协助期间公司发生的费用由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主体未变更只是暂时性问题,双方将努力解决,对公司无潜在不利影响。未来,对328家应收账款中的诉讼和执行案件,转受让双方将严格依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做到法律关系明确,权责清楚,权益归属明确,管理规范。

综上所述,应收账转让程序符合法规要求,转受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不存在任何利益流入关联方的情形。

3.2019 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 亿元,其中,个别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3.3 亿元,计提坏账2.5 亿元,计提比例达76%,请公司结合前期应收账款处置情况,2019 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计提原因等,补充披露是否可能再次出现大额应收账款低价转让的的风险,相关情况是否有利于保障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原值8.55亿元,坏账准备2.76亿元,账面价值5.79亿元,其中个别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3.31亿元,计提坏账2.54亿,计提比例76.61%。2019年1月1日,个别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37.22亿元,计提坏账27.66亿元,计提比例74.31%,个别计提坏账的比例变动较小。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坏账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019年度公司合并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06亿元,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0.422亿元,转销或核销应收账款坏账28亿元,合并范围变化减少坏账准备0.08亿元,公司合并计提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2.64亿元(其他应收款等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06亿元合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亿元)。母公司对账龄较长、处于诉讼状态及部分经销售商的应收账款经多次催收后短期内仍无法收回的不良应收账款进行拍卖,处置328家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5.29亿元,转销其坏账准备27.7亿元,其中个别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33.83亿元,计提坏账26.68亿元,计提比例78.85%。

2019年末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如诉讼客户、不合作客户及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等情况,则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单项减值准备。2019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公司重整剥离不良应收债权,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改善应收账款质量。目前应收账款的构成大部分为正常经营的客户、或虽涉诉但查封资产较为优质的客户,产生大额坏账的风险较小,公司预计不会再次出现大额应收账款低价转让的情况。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系企业综合客户群体资质、客户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历史款项回收情况等诸多因素设定的会计估计,因此,同行业不同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往往不同,甚至差异巨大。2016年以前,公司努力扩大装载机和挖掘机的市场份额,采取了较为宽松的销售政策,应收经销商账款的余额超出了经销商的抵押、保证金额,且因经销商终端管理能力不足,销售回款出现问题诉讼频发坏账激增,无法全额偿还公司货款,公司采取了法律诉讼等手段,也因此计提了相应的坏账。

二、非常经常性损益认定

4.公司未将处置328 家企业应收账款导致的3.58 亿元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补充披露公司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回复:

328家企业应收款项形成于公司的日常销售活动,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处置应收账款损益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之二列举的项目。

5.请公司结合年报附注十六、2、(4)中其他重整计划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逐项说明相关股权及设备处置损益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并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公司回复:

年报附注十六、2、(4)中其他重整计划涉及的资产处置情况。

①重整处置应收账款见二、4。

②重整处置厦门厦工协华机械有限公司45%的股权,交易价1283.37万元,股权处置收益99.38万元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之二、(一)列举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列报。

③重整处置机器设备,交易价565.24万元,设备处置收益279.87万元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之二、(一)列举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列报。

④重整处置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20,151.81万元,股权处置损失5,535.13万元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一非经常性损益》之二、(一)列举内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列报。

三、其他信息

鉴于公司于2019年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一一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第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故公司申请不披露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版)》之“第九节 公司治理”《关于未披露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中的经营模式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版)》相关内容。

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财务报表中各重要报表项目附注进行了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对具体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和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姓名进行了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版)》相关章节。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