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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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0-05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9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00,916,38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4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35,842,438.3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964,157,561.67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2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该《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王二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