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0-47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20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8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07,245,895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2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358,428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4.584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7,4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81%。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唐志国先生、林建华先生、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薛祖云先生、蔡天智先生、阳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70,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10,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05%。
邹剑寒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李五令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陈淑美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唐志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唐志国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林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林建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6%。
肖婷婷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薛祖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薛祖云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蔡天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234,3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74,2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27%。
蔡天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阳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234,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74,2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28%。
阳建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宏伟先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王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168,5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08,44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485%。
王宏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选举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7,234,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074,2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728%。
易卫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选举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杨青女士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20年6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臻臻、张剑锋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0-48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下午15:3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蔡天智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董事会秘书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现场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邹剑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如下:
1、邹剑寒先生、蔡天智先生、陈淑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其中邹剑寒先生为主任委员;
2、阳建勋先生、李五令先生、薛祖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其中阳建勋先生为主任委员;
3、阳建勋先生、薛祖云先生、肖婷婷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其中阳建勋先生为主任委员;
4、薛祖云先生、阳建勋先生、林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薛祖云先生为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邹剑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李五令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淑美女士、李巧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苏卫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李巧巧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39;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cindyli@easepal.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郑家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2-3795714;传真:0592-3795724
电子邮箱:zjs.zheng@easepal.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曾炎先生为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简历另行附后。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简历
1、邹剑寒: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8月与李五令先生共同创办蒙发利垫制品。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社会职务有福建省政协委员、厦门市人大代表、厦门市思明区人大代表、厦门市总商会常务副会长等。
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7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7.75%,与李五令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五令: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56年出生,高中。1996年8月与邹剑寒先生共同创办蒙发利垫制品,历任厦门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目前还兼任厦门康城健康家居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宏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蒙发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李五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520,09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04%,与邹剑寒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陈淑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厦门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计划负责人、厦门麦克奥迪集团公司计控部主管。2002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公司采购中心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监。目前还兼任MEDISANA、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陈淑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0%,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林建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0年出生,法律硕士。2010年加入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现任公司按摩椅业务中心总监、COZZIA USA,LLC副总经理、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怡和电子有限公司董事等。
林建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肖婷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3年出生,本科。曾就职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怀与关系经理、薪酬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肖婷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7,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薛祖云: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3年出生,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工程师、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财务经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财务总监等;现兼任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薛祖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蔡天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0年出生,本科学历,白求恩医科大学(现为吉林大学)医学专业。曾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科技发展部和绿色中药管理办公室主任、业务协调三部(医疗器械部)主任。现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业务协调三部主任,现兼任中商智通(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医学装备》、《现代仪器与医疗》杂志编委。
蔡天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阳建勋: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4年出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阳建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李巧巧: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4 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资金部经理、子公司常务副总、公司证券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巧巧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6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1%,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苏卫标: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8 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厦门电化厂财务科副科长,厦门德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加入本公司,曾任财务管理经理、财务部副总监,2010年1月后任公司财务总监。
苏卫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6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1%,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郑家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6月加入公司内部审计部,2012年8月调入公司证券部至今,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郑家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7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曾炎: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0 年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职称。2000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曾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9,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审计负责人的情况;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0-49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下午16: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应到3名,实到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过半数监事推举监事杨青女士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杨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6月19日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天衡厦顾字第0390号】2020(意)字第073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张剑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0年6月19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9:15-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07,245,8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1,252,500股的54.74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306,358,4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 5848%;
(2)通过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887,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81%。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汇总统计结果。本次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邹剑寒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70,532票;
(2)李五令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3)陈淑美女士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4)唐志国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5)林建华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6)肖婷婷女士获得票数为307,168,538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唐志国先生、林建华先生、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薛祖云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2)蔡天智先生获得票数为307,234,332票;
(3)阳建勋先生获得票数为307,234,335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薛祖云、蔡天智、阳建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王宏伟先生获得票数为307,168,532票;
(2)易卫东先生获得票数为307,234,334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宏伟、易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卫星 经办律师:黄臻臻
张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