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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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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一02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1)在镇江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2)在南京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金。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货款36,978,164.24元及违约金。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鑫”)、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分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镇江协鑫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苏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枫庄村村民委员会内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镇江协鑫立即支付公司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以1,6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1,232,87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镇江协鑫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8年4月,公司与镇江协鑫签订了《二次设备及二次舱框架采购合同》,基于此框架合同,双方签订订单,公司已依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镇江协鑫开具了全额发票。

因被告镇江协鑫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年12月27日公司曾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镇江协鑫支付拖欠货款28,209,583.38元及质保金4,023,287.04元。后双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250万元,尚余29,732,870.42元未付。

(二)南京协鑫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苏州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

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68号

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南京协鑫立即支付公司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1,245,293.82元为基数,自2020 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年3月,公司与南京协鑫签订了《2017年度BOS设备框架采购合同微机监控系统合同》,基于此框架合同,签订8个采购订单,总金额为12,756,250元。2018年4月,公司与南京协鑫签订了《二次设备及二次舱框架采购合同》,基于此框架合同,签订3个采购订单,总金额为4,509,088.54元。公司已依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南京协鑫开具了全额发票。

因被告南京协鑫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年12月27日公司曾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协鑫支付拖欠货款7,245,293.82元,后双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被告南京协鑫仍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货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

3、《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