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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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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2 债券代码:155782 债券简称:19同方01 债券代码:163249 债券简称:20同方01

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6月22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6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同意胡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董事长黄敏刚先生的提名,同意聘任胡军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延长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延长,延长时间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完成聘任公司新的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止。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总部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按照精干高效、简政放权、管理科学、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为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意将公司总部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优化调整:将原审计部调整为审计与纪检监督部,增加纪检监督和风控管理职能;设立党群工作部,合并原企划部,负责公司党建工作及企划职能;并对总部其他部分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

上述议案均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

独立董事对议案一、二、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附:董事候选人、总裁简历

胡军先生简历:

胡军先生,1977年生人,中共党员,博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天津学生联合会主席、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房地产信贷部高级主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胡军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其未接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5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第七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6月13日披露了《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预案(修订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11月6日)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6月12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拟分拆的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天士力生物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自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天士力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注:自查期间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存在非交易过户转出49,200股,不属于中信证券主动买入卖出行为。

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中信证券在上述自查区间没有泄露本次分拆上市的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士力股票,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法人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述人员就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王利民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证券部员工,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武秀立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总经理韩进之配偶,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秦铭阳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高级管理人员陈晓军之配偶,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王明林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监事,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周水平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监事,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祁云贵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张福林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高级管理人员祁云贵之配偶,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齐春燕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监事,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刘波

本人作为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生物”)的监事齐春燕之配偶,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对分拆上市知情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李冬梅

本人作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集团”)的监事会主席,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李新民

本人作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集团”)的监事会主席李冬梅之父亲,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吕引弟

本人作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集团”)的董事周波之配偶,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分拆上市”)的自查期间(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6月12日)存在买卖天士力股票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的动议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决策。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天士力股票主要系由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天士力。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天士力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20-057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天士力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6月22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先宽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合法。

一、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合同并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合同》并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合同签订和项目公司设立等项目相关事宜。

会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

PPP项目合同并拟设立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PPP项目合同,项目总投资额约为164,865.405万元

● 合同生效条件:协议双方正式签署合同之日起,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15年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项目合同的签订并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在PPP业务领域进一步积累经验,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PPP业务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务将起到积极作用,为公司在该业务领域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PPP业务方面的业务量和业绩,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及后续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项目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融资、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因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受法律、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在项目建设过程可能会受到或有干扰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收到采购单位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中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界首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成为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的成交单位(公告编号2020-014)。

近日,公司与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中心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0年6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合同并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同意签订《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合同》并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合同签订和项目公司设立等项目相关事宜。

本次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并设立项目公司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

2、项目地点:界首市

3、采购人: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中心

4、中标人: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5、项目授权主体:界首市人民政府

6、工程投资规模:总投资额约为164,865.405万元(含建安费、前期费用及利息)

7、成交价:工程建安费用下浮率:3.00%;综合回报率:6.37%;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合理利润率:6.5%。

8、项目建设内容:拟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5个集镇及所属村居的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道路、生态景观修复等,具体内容以界首市美丽乡村促进中心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为准。

9、运营维护内容:运营维护范围为工程建设范围内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住宅小区物业保洁服务、道路养护以及应急处理等。

10、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PPP项目运作方式。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及对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中心

乙方: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甲方系界首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签署PPP 合同以及监管等工作。

2、经营权和合作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投资、融资、建设本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范围内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及应急处理等,乙方按期获得服务费用。

(2)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需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地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3)本项目合作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15年。合作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部分,其中建设期不超过3年,运营期为12年。

3、服务费用

本项目采用“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政府付费方式:“可用性服务费”指为社会公众使用项目设施之目的,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采购项目设施的项目可用性而支付的价款;“运维绩效服务费”指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管养和维护以及紧急事件处置等作业活动,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甲方为购买此服务而需要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1)政府每年付费总额=年可用性服务费+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实际支付费用由甲方结合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2)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P)=工程建安费用+政府方确定的征地拆迁及报批等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政府方出资资本金

1)建安费用:(1-工程建安费用下浮率)*工程建安费用;

工程建安费用下浮率3%;

工程建安费用约为130,950万元,具体以实际验收合格并最终经审计机构确定的建安费用为准。

2)政府方确定的征地拆迁及报批等前期费用暂定为¥10,729.15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3)建设期利息指建设期内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以外资金的利息,计息时间按照债务资金在建设期的实际到账时间至项目进入运营之日计算,建设期利率以该建设年度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4)政府方出资资本金:以政府方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3)年可用性服务费(A)计算公式

■*70%

其中:

A为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

P为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

i为综合回报率,i=当期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X),X值为30%。

n为运营年限(n=12);

(4)年运维绩效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年运维绩效服务费=A/70%*30%+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其中合理利润率为6.5%。

4、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费用支付时间:第一次支付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时点为自正式运营日起二十四(24)个月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运营期限最后一年的费用在乙方办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如有)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支付具体程序由甲方按照界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确定的程序执行。

5、违约赔偿

根据合同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项目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项目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6、争议的解决和诉讼

(1)若双方对于由于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 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2) 若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通过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2020年6月22日在安徽省界首市签署。

8、合同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四、拟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

1、项目公司名称:界首市齐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约为32,973万元(最终注册资本金将依据协议各方签订的出资文件为准)

4、经营范围:负责PPP项目协议项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业务。(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

5、注册地址:界首市

6、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政府方出资代表界首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10%股权,公司占89%股权,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占1%股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7、其他出资方情况:

界首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界首市人民政府在项目公司的出资代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3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留柱,注册地址:界首市高新区西城产业园汪庄社区北500米处,经营范围:农业项目投资、土地开发投资、农作物种植、储存、销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和保险);农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农作物耕种服务;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流转、利用;环境工程、景观工程建设;道路桥梁建设;房地产开发;苗木、经济林种植、销售;农田灌溉、排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为界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系与公司共同参与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PPP项目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梁建生,注册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3号中创新大厦五、六层,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城乡规划设计;工程勘探与测量;岩土工程技术咨询;水文地质勘查;建筑新型材料的技术研发、推广;软件的研发;图文设计及制作;工程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节能评估咨询;林业规划设计咨询;生态保护设计及咨询;环境影响评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为梁建生。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并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在PPP业务领域进一步积累经验,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PPP业务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务将起到积极作用,为公司在该业务领域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2、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PPP业务方面的业务量和业绩,预计将对公司2020年及后续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本项目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融资、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因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受法律、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在项目建设过程可能会受到或有干扰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会议。本行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表决截止日为2020年6月22日。截至本公告日,会议应当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王纬先生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任职

赞成:11 反对:0 弃权:0

批准王纬先生担任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该任职自其担任本行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二、陈剑波先生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任职

赞成:11 反对:0 弃权:0

批准陈剑波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及风险政策委员会委员,该任职自其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尚庄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0-025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尚庄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收到安全部门通知,2020年6月13日17时10分,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尚庄煤矿701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施工时,垱头顶板突然跨落,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受伤,经积极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当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尚庄煤矿为在产矿井,核定产能36万吨/年,公司将充分关注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参股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68 证券简称:西部矿业 编号:临2020-026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参股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投集团”)重整程序若失败,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后续能否重整成功,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青投集团本次重整方案暂未明确,公司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6月19日披露了《西部矿业关于参股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其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详见临时公告2020-025号),青投集团债权人以青投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宁中院")申请对青投集团进行重整。

6月22日,公司收到青投集团发来的《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告知函》(下称“《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函》基本内容

青投集团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0)青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青投集团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同日,青投集团下属16家子公司均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相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各债权人对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诚扬水电有限公司、青海和峰炭素有限公司、青海翔光物业有限公司、青海益星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青投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青海青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海国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桥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青投集团进入重整程序,若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负债结构,提升青投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青投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为青投集团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形,青投集团重整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持有青投集团20.36%股权,已于2018年度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全额计提减值损失25.22亿元。截止目前,公司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0元。

目前,青投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青投集团本次重整方案暂未明确,公司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加强与青投集团的沟通,密切关注其重整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20-025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垦公司”)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250,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2%。截至本公告日,中垦公司质押股份总数为22,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8.79%,占公司总股本的2.03%。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中垦公司告知函,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垦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亦是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四、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中垦公司部分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编号:临2020-027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详见公司2020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中青旅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01号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签发的编号为“中市协注〔2020〕SCP378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4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将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公司将根据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要求,按照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有 关规定,择机实施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65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20〕1406号)。根据上述复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向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增资23亿元港元无异议。

公司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划转有关手续,并在增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光证金控变更注册证明文件等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充分和有效履行对光证金控的股东职责,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投资决策,稳健经营,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风险的跨境转移。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