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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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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协商,上述机构将代理销售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计划简称“光大阳光混合”,集合计划B类份额代码:“860036”,集合计划C类份额代码:“86003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业务及办理途径

1)光大阳光混合A类份额办理途径

光大阳光混合A类份额不开放申购,原A类份额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混合A类份额(代码:860001)的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2)光大阳光混合B类份额办理途径

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混合B类份额(代码:860036)的开户、申购与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3)光大阳光混合C类份额办理途径

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混合C类份额(代码:860037)的开户、申购与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http://www.ebscn.com

(3)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am.com

三、重要提示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集合计划前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听取销售机构的适当性意见,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机构的

公 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协商,上述机构将代理销售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集合计划简称“光大阳光智造混合”, B类份额代码:“860038”, C类份额代码:“86003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业务及办理途径

1)光大阳光智造混合A类份额业务办理途径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A类份额不开放申购,原A类份额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智造混合A类份额(代码:860018)的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2)光大阳光智造混合B类份额业务办理途径

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智造混合B类份额(代码:860038)的开户、申购与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3)光大阳光智造混合C类份额业务办理途径

投资者可通上述销售渠道办理光大阳光智造混合C类份额(代码:860039)的开户、申购与赎回业务。相关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以上述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http://www.ebscn.com

(3)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am.com

三、重要提示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集合计划前认真阅读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听取销售机构的适当性意见,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0年6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5】24号),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0年 6月 23日起正式变更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大阳光混合”),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包括《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即 2020年 6月 23 日将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

三、《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生效

自 2020年 6月 23 日起,《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同时失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开放申购业务的说明

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从2020年6月30日起开放本集合计划B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2020年6月23日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赎回业务照常办理。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光大阳光混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光大阳光混合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光大阳光混合相关情况,请登录我公司网站 www.ebscn-am.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6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

(1)产品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产品《集合计划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人仅办理B类、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A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申购费用

管理人仅办理B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对于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份额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A类份额(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2)B类份额的申购费用

B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B类份额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计算等各项费用。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B类、C类份额收取的赎回费,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A类、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2)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B类、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A类份额持有时间自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3、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销售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2 代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C类份额代销机构包括:

(1)B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C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从2020年6月30日起开放本集合计划B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2020年6月23日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赎回业务照常办理。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25,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0年6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525)咨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6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

(1)产品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产品《集合计划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人仅办理B类、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A类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申购费用

管理人仅办理B类、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对于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1】份,若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B类、C类份额收取的赎回费,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A类份额

A类份额延续原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2)B类份额

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3)C类份额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B类、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A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1.2 代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B类、C类份额代销机构包括:

(1)B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咨询电话:95595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C类份额: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咨询电话:95525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0年6月30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于6月30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25,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