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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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部分股份提前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20-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0-045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部分股份提前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董事长杨君敏先生的函告,获悉董事长杨君敏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提前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董事长杨君敏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杨君敏先生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赎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进行应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协议书;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冻结明细数据。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20-046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与宁波市素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莲”)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商议和约定,具体实施内容和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在短期内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对公司2020年度的经

营业绩亦不构成重大影响。签署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素莲近期本着平等、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

定在植物蛋白和植物基食品创新领域进行深入且广泛的合作,达成业务合作框架,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名称:宁波市素莲食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7006665E

3、法定代表人:张信良

4、注册资本:1600 万元

5、营业范围:食品生产;水果、日用品、文具用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公司与素莲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协议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双方在涉及到后续具体合作事宜,将就具体事项另行商洽签订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主体

甲方: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市素莲食品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公司利用其在豌豆蛋白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依托行业顶尖的科技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乙方利用其客户资源及业务优势,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合作,包括在国内 TO B端和国外出口业务合作;开发非过敏原植物蛋白组织化产品及应用;植物基蛋白原料应用和深加工产品的定制;国际植物肉产品的信息交流及研发合作;关于植物蛋白奶酪,植物奶等研发交流。

(三)合作宗旨和原则

1. 甲乙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构成双方开展具体业务合作的基础。协议框架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3. 本框架协议约定事项与具体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具体业务合同中没有涉及的事项,适用本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

4. 甲乙双方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方的新业务,共同商讨具体合作的业务模式及商业模式等。

5. 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处理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妥善解决。

(四)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展开关于在植物蛋白和植物基食品创新中深入且广泛的合作,甲方发挥其在豌豆蛋白深加工行业的技术及服务优势,乙方发挥其享有的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共同推进植物基食品市场的发展。

(五)知识产权

1. 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保留为各自所有,此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任何一方使用对方知识产权时,应当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并另行签署许可协议。

2. 如果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等,必须事先征求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应仅在许可协议所明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等。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协议仅为初步合作意向,暂不涉及具体项目及具体内容的约定,因此目

前尚无法预测此次合作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此次

合作事项能顺利展开,将为公司带来正面影响,提升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六、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系签约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指导性文件,具体实

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素莲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