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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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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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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20)第004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399.00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2,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74,639,399.00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1,663.9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5,35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0,205,431,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358.85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96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96961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941,11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8,88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94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94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88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089号)。以上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川华信专(2020)第0141号《审阅报告》。投资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盈利模式、研发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及销售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4164686,截至2020年6月23日,专户余额为8,853.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子项目募集资金储蓄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波、李杨及其指定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指定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秦川物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秦川物联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华安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秦川物联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联系电话:028-65731653

传真:028-65731653

保荐代表人A:赵波

联系电话:028-65731653

保荐代表人B:李杨

联系电话:028-6573165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赵波、李杨二人具体负责秦川物联的持续督导工作,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赵波先生: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西南投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1994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行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总部执行董事、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等职。负责和参与了红旗连锁、迈克生物、泸天化、峨眉山、国栋建设、九阳股份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参与五粮液、四川圣达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财务顾问项目等。赵波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杨先生: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投行部副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7年,负责和参与了振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泸州老窖非公开发行、乐山电力非公开发行、天原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以及博瑞传播收购财务顾问等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李杨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邵泽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成都市香城兴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机构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股东共青城穆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机构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机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海堂、孟安华、李勇承诺

1、在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监事王军、刘荣飞承诺

1、在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股东邵福珍、邵小红、邵福斌、陈君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权亚强承诺

1、在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核心技术人员吴岳飞承诺

1、在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泽华承诺如下: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公司的股份:(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稳定股价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1、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措施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增持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20%,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5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6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2年内不得出售。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须履行以上规定。

(2)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续回购。

(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2、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应立即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应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独立董事李玉周、王浩承诺:

如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郑重承诺如下:

1、积极督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2、不得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3、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人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1)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如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一道积极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邵泽华、向海堂、孟安华、王浩、李玉周、王军、权亚强、刘荣飞、李勇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工作日内,我们将与发行人一道积极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深入了解和引导客户需求、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加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积极推广智能燃气表的销售,寻找新的优质产品方案与业务增长点,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以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1)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本公司盈利规模。

(2)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本公司盈利能力。

(3)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生产成本和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加快智能燃气表研发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按照公司规划及早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薪酬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获取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从而为本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秦川物联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人作为秦川物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秦川物联按照经秦川物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秦川物联上市后生效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秦川物联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秦川物联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秦川物联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秦川物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若相关承诺方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实施如下措施:

(一)公司及时、准确、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具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承诺人就未能履行承诺公开向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道歉;

(三)因违反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承诺人将依法对公司或者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如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暂停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事项,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责令承诺人在期内履行承诺。经责令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从承诺人应当取得的工资、津贴等全部薪酬收入扣减不超过50%的金额,代为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或直接用于采取补救措施或消除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若届时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则不得转让该等股份、且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承诺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由相关承诺人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七)承诺变更的方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相关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就公司或相关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八)承诺人如违反相关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即自其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延长六个月锁定期;或在其持有股份已经解禁后,自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九)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后仍受现有约束措施的约束;公司上市后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现有约束措施的约束。

九、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华安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发行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