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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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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2020-05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崔红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6人,通讯方式出席3人,公司独立董事吴溪先生、梁亮先生和瞿霞女士因受疫情影响以通讯方式参加;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的1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不超过3.2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作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的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的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178,4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16,7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为深圳市欧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的1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172,1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23,0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178,4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16,7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不超过3.25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7,979,6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16,7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作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的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5、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申请的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172,1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123,0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8,178,45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116,70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0股,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丁彩霞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丁彩霞女士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丁彩霞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志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目前,张志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的情形。(张志勇先生简历后附)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电子邮箱:zhangzhiyong@zfsy.com.cn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张志勇,男,1987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至今在公司证券部工作,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工作调整,丁彩霞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张志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0-05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