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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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0-043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79号)核准,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486,52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0.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99,999,983.9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36,508,951.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663,491,032.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3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0年6月22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如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效力终止。

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7、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