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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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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0-4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否决议案为议案6:《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二〇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30日 9∶15 至 2020 年6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车欣嘉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00名,代表股份722,434,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495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6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审议《二〇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2,078,575股,反对12,965,576股,弃权7,389,9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1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036,231股,反对12,965,576股,弃权7,38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4%。

2.审议《二〇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2,289,675股,反对12,756,076股,弃权7,388,3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2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247,331股,反对12,756,076股,弃权7,388,3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73%。

3.审议《二〇一九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02,046,475股,反对13,349,976股,弃权7,037,6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1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004,131股,反对13,349,976股,弃权7,037,6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2%。

4.审议《二〇一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2,068,675股,反对13,359,976股,弃权7,005,4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1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026,331股,反对13,359,976股,弃权7,005,4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3%。

5.审议《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167,375股,反对13,685,977股,弃权6,580,7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1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125,031股,反对13,685,977股,弃权6,580,7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68%。

6.审议《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二〇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506,332股,反对517,496,520股,弃权6,431,2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7.4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8,506,332股,反对12,454,176股,弃权6,431,2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1%。

7.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2,979,976股,反对12,775,676股,弃权6,678,4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3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7,937,632股,反对12,775,676股,弃权6,678,4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05%。

8.审议《二〇二〇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18,631股,反对13,389,377股,弃权7,183,79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0.54%。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96,818,631股,反对13,389,377股,弃权7,183,79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54%。

9.审议《关于沈机集团申请豁免将 i5 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义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207,516股,反对68,878,862股,弃权24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60.35%。

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5,207,516股,反对68,878,862股,弃权24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60.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4月30日、6月10日和6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35次、37次、38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宏茂〔2020〕0630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俊律师、金春梅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0年6月10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年6月30日14时,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的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车欣嘉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议程。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股东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段为2020年6月30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股东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段为2020年6月30日9时15分至2020年6月30日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亦如期实施并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数据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5人,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81,512,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5人,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40,921,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就《二〇二〇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关于沈机集团申请豁免将i5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义务的议案》依法回避表决。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汇总后,除《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二〇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未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其它提交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 俊

(公章)

承办律师:张 俊

承办律师:金春梅

二○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