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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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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202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0年5月7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完成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售股398,900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491,019,775股变更为1,490,620,875股,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配比例不随公司总股本变化而调整,公司将以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7月6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91,019,775股扣除公司因股权激励回购但尚未注销的股份380,000股后,即以总股本1,490,639,7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104,344,784.2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29,091,671.77元结转下一年度。

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完成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售股398,900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491,019,775股变更为1,490,620,875股,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配比例不随公司总股本变化而调整,公司将以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7月6日的股本总额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90,620,8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29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115元/股调整为6.045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8.68元/股。

对以上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尚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请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千方大厦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张兴明、康提

咨询电话:010-50821818

传真电话:010-50822000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0-03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62 债券代码:112622 债券简称:17千方01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61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2,148,50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37.15元,扣除承销费、验资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132,869,902.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7,130,034.5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31-00009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注:运输车辆购置项目中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77480188000069291)及杭州申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3105018336000000179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18年4月注销,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湖北申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申通瑞丰快递有限公司、浙江正邦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申瑞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长春灵通物流有限公司、陕西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辽宁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漯河瑞德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河北瑞银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募集资金三/四/五方监管协议》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已按募集资金用途全部投入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销户时扣除手续费后的账户结息)40.31元,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可以豁免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节余募集资金40.31元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四/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本公司临时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提示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已于2020年6月23日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8月7日之前,向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宁波中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将由公司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重整进展的提示

宁波中院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不可抗拒事由影响,银亿集团和银亿控股管理人申请顺延因此而耽误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宁波中院对管理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决定将银亿集团和银亿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顺延至2020年8月18日。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宁波中院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银亿集团、银亿控股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2020年6月28日,公司临时管理人收到银亿集团管理人、银亿控股管理人发来的宁波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决定如下: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银亿控股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均延后两个月,审计、评估等其他重整工作进展亦受到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不可抗拒事由,管理人申请顺延因此而耽误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具有正当理由,本院对管理人的申请予以准许,故决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顺延至2020年8月18日。

(二)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3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已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及营业事务并有序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0年6月24日,宁波中院出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8月7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银亿集团、银亿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 公告编号:2020-072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6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以下简称“报告全文”),事后经审核发现,报告全文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年报个别数据有误,现对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本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4、其他重大合同”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 《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对因上述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今后将进一 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春林先生主持。

2、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独立董事谭梅女士、宋衍蘅女士、李志强先生及董事黄香远先生,因北京疫情原因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伍绍中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国斌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杜园女士、王希文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1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262,010,707,持股比例31.87%)、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26,435,121,持股比例3.22%)已回避表决。

3、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郑爽、张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9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电能 公告编号:2020-035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6,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8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65379357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12,061,61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60,308.0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045元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1-88212980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公告编号:2020-022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94,967,7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8,490,324.1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鲁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鑫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事项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259016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