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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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3,307,9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0,661,594.2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0-05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第二期)的换股

进展情况暨换股导致权益变动达到公司股份1%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集团”)非公开发行2019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二期可交债”)持有人换股,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的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5.2051%减少至53.0494%。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贝集团关于二期可交债换股情况的通知,现将有关换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备注:

1、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换股完成暨换股导致权益变动达到公司股份1%的提示性公告》(2020-043)。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贝集团持有公司38.2718%,权益变动后中贝集团持有公司36.0664%。本次权益变动一是中贝集团二期可交债持有人换股18,617,017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减少;二是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中贝集团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一致行动人

(1)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376%,权益变动后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523%。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2)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花莉蓉女士持有公司3.9600%,权益变动后花莉蓉女士持有公司3.9716%。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花莉蓉女士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3)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罗月芳女士持有公司3.6778%,权益变动后罗月芳女士持有公司3.6885%。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罗月芳女士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4)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林辉潞先生持有公司2.1692%,权益变动后林辉潞先生持有公司2.1756%。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林辉潞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5)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何利民先生持有公司2.0888%,权益变动后何利民先生持有公司2.0949%。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54,400股,导致何利民先生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九洲药业股份的情况

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相加所致。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二)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三)换股期内,二期可交债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因换股条件调整可能导致的实际换股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公司将密切关注中贝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可能因二期可交债持有人选择换股而减少的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提醒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