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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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2020-03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每股派送红股0.2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1,873,6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099,786.56元,派送红股76,374,73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458,248,40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照每股 0.16 元派发。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 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 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58,248,400股摊薄计算的 年度每股收益为1.01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1-87617751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