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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6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总股本674,657,9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168,664,493.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因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共计221,664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674,436,31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原则,本公司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最新总股本674,436,3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00821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分红总额不变。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及范围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74,436,311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0082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073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0016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0082元;持股超过1年的,无需补缴税款。】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情况

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1,664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已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674,436,31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更新后的分配比例详见前文。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30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回购价格等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公告。

七、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9楼投资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张琦琦、何兆伟

咨询电话:0571-86850638

传真电话:0571-86850639

八、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