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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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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3,500万元

履行的审议程序: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产品,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披露的《泰禾光电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5月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8,000万元(含2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披露的《泰禾光电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计划,同时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许可[2017]312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7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99.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1.9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7.0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855.8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751.2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3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185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续上表)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计划。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条款

1、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2、广发银行“薪加薪16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结构性存款所募集的资金本金部分纳入广发银行资金统一运作管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拆借、回购等)的比例区间为20%~100%、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票,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资产的比例区间为0%~80%,收益部分投资于与美元兑港币的汇率水平挂钩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者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取决于美元兑港币的汇率在观察期内的表现。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额度,理财产品类型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购买标的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此次,购买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该产品的风险属于低风险,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要求。

三、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首批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本次受托方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肥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三)关联关系与其他关系说明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董事会的尽职调查情况

本公司长期同受托方保持着理财合作业务关系,未发生未兑现或者本金和利息损失的情况,公司也查阅了受托方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审计报告,未发现存在损害本次募集资金理财本金安全的不利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情况

本次理财金额为3,500万元,占2020年3月末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金额合计数比例为6.77%,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理财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五、风险提示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产品。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理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5月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8,000万元(含2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理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八、备查文件

广发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及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898 证券简称:好莱客 公告编号:临2020-043

转债代码:113542 转债简称:好客转债

转股代码:191542 转股简称:好客转股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股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共有56,000元“好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3,36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1%。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629,94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11%。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33号文核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30亿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8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6.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8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为“好客转债”,转债代码为“113542”。“好客转债”转股起始日为2020年2月12日,最新转股价格为16.27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好客转债”转股期起止日为2020年2月12日至2025年7月31日。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共有9,000元“好客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54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02%。

截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共有56,000元“好客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为3,36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1%,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629,944,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11%。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好莱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89311886

联系传真:020-89311899

联系邮箱:ir@holike.com

特此公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898 证券简称:好莱客 公告编号:临2020-044

转债代码:113542 转债简称:好客转债

转股代码:191542 转股简称:好客转股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4日,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15,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披露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于2019年12月3日、12月11日及2020年1月3日、2月4日、2月5日、3月2日、3月23日、4月1日、5月6日、6月1日披露了《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6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35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144%,购买的最高价为15.26元/股,最低价为13.89元/股,支付的金额为5,188,655.44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止2020年6月月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0,814,7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931%,购买的最高价为18.20元/股,最低价为13.49元/股,支付的金额为159,242,379.91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2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26 证券简称:铁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227,6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068,28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杭州德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智林、张婷、顾俊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利润分配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铁流股份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6280821

特此公告。

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0-03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7.82%)被司法拍卖,由邢博越先生在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之二)。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苏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吴一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苏05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股票,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之债务。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4345万股(苏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苏州中院于2020年6月18日10时至2020年6月19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详见公司2020年5月22日临2020-014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6月19日,邢博越在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326,460,000元(叁亿贰仟陆佰肆拾陆万元)胜出(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临2020-025号《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2020年6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苏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之二),2020年7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花投资、邢博越先生向公司提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金花投资

名 称: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075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

(一)邢博越

姓 名:邢博越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否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东吴-招行-东惠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质押的金花股份(证券简称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邢博越所有,该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邢博越可持本裁决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失。

3、依职权解除上述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

4、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金花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14,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8%。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变更过户后,金花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减少至71,447,6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4%,邢博越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6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办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相关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 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花

股票代码:60008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 称: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

邮政编码:710068

法定代表人:吴一坚

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19075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情况:吴一坚持有80%,西安金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西安智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6%,徐珊珊持有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吴一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20年6月18日10时至2020年6月19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金花股份114,897,654股股份,占金花股份总股本30.78%,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8,000,000股,占总股本12.86%;有限售条件股份66,897,654股,占总股本17.9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金花股份71,447,6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14%。仍为金花股份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吴一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2020年6月19日,邢博越在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326,460,000元(叁亿贰仟陆佰肆拾陆万元)胜出,2020年6月30日,金花投资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之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框架图: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框架图: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东吴-招行-东惠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质押的金花股份(证券简称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邢博越所有,该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邢博越可持本裁决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失。

3、依职权解除上述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

4、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43,450,0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尚需办理过户手续。

六、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金花股份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金花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四、备查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四路202号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云波

联系电话:029-88336635

传真:029-81778626

邮箱:irm@ginwa.com.cn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坚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坚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坚

日期:2020年7月1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花

股票代码:600080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博越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持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先生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花投资、吴一坚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43,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4%)。2020年6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拍卖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326,460,000元(叁亿贰仟陆佰肆拾陆万元)胜出,2020年6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05执70号之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64%。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东吴-招行-东惠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质押的金花股份(证券简称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归买受人邢博越所有,该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邢博越可持本裁决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财产上的他项权利及查封效力即行消失。

3、依职权解除上述43,4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质押。

4、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金花股份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43,450,0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尚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博越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