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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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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4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亦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8号),公司于2019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53,486,224股,每股发行价29.01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163.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593.2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下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144,570.28万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411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使用部分首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不会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无担保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规范运行,以及资金安全。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首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

2、公司通过对首发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全体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不利影响,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1)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投资回报。

(2)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投资产品。

(3)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39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6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7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3,486.2237万股的1.2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1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4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6)。

3、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4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3)。

5、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6、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7、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00名激励对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同意以人民币1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00名激励对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6月30日

2、授予数量:67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3,486.2237万股的1.25%

3、授予人数:700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5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15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00名激励对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6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2020年6月30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人民币150元/股),为每股69.31元人民币。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670万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3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0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0年6月30日

● 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54.68万份,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3,486.2237万股的0.102%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同意授予6名激励对象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确定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4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3)。

4、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2020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增值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增值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整体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6月30日

2、授予数量:54.68万份,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3,486.2237万股的0.102%

3、授予人数:6人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限和行权安排

(1)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20年6月30日。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2、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1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到会董事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志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股,向700名激励对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

董事尹志尧、杜志游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

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44)。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2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股,向700名激励对象授予6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54.68万份股票增值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4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012 证券简称:中微公司 公告编号:2020-043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或“公司”)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7月1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共计人民币8,217.50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8,217.5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0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资金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8,217.5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0万元。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若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公司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若对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公司将其直接冲减相关成本。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且转入损益的金额与相关研发项目的进度与投入相关,暂无法评估对2020年度损益的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