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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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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9,274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六、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2,583.85万元,本次获配股数1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

(三)限售安排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3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8.81倍(发行价格除以按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67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0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81元(按合并口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1,677.00万元。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20年6月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09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846.76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830.2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9,27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34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66.7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900.4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900.4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66.9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65.361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383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5383万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100Z0282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本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1200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李建先生: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团队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闽发证券项目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执行董事。曾负责和参与旷达科技(002516)、齐峰新材(002521)、希努尔(002485)、康普顿(603798)、精锻科技(300258)、双飞股份(300817)等多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赞宇科技(002637)、巨星科技(002444)、金洲管道(002443)、海峡股份(002320)等多家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精工钢构(600496)2009年定向增发、东南网架(002135)2011年和2016年定向增发工作;南极电商(002127)、浙江珍诚医药(600572)等项目的并购重组工作。

成鑫先生:现任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高级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光大证券,负责了福蓉科技(603327)、精锻科技(300258)、中矿环保创业板IPO项目、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多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万邦德(002082)公开增发项目、荣盛发展(002146)公开增发项目、天奇股份(002009)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德股份(00056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参与了齐峰新材(002521)、旷达科技(002516)、江南水务(601199)、中赟国际(834695)等数十个项目的改制、辅导、IPO、再融资、并购重组或新三板挂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万股,发行后股本总数为13,334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臧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黄文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腾生、周先云、王胜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公司监事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国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公司监事陈然、魏彬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鑫、夏明、阎杰、徐明、张荣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②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公司需要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可能。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成泽投资、巨久投资、德能投资承诺:

(1)自本企业认购发行人股票导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3、持股比例5%以下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终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②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⑤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发行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发行人将极力敦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4)若发行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发行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4)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4、若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4、若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实施募投项目、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发行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发行人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臧牧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四)其他股东承诺:

1、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安徽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

④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持股比例5%以下股东成泽投资、高新区城建设计院、巨久投资、耀创投资、鑫奥投资、德能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3、持股比例5%以下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②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九、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相关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审计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