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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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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添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0-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2版)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的注册登记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采用浮动费率方式收取,具体规则如下:

1)本基金不收取固定管理费,以分档计提方式收取浮动管理费;

2)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年化管理费费率上限为0.30%;

3)当期运作期期满时,基金管理人以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分别分三档收取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档数、不同档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起止点、不同档数管理费率,具体如下:

对于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在分档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将“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由低到高分档并设定不同等级的管理费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越大的档,管理费率越高;管理费的提取将保证按高档数的管理费计提后计算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不低于按低档数的管理费计提后计算的“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保证上述安排,当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落在第二档,且3%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运作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式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

基金管理费以每个运作期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对应档数的管理费率在运作期最后一日分别计提,当期运作期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A/E=EA/E×FA/E×当期运作期合计日历日天数÷365

HA/E为A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当期运作期应计提的管理费

EA/E为当期运作期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或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FA/E为A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适用的当期运作期管理费费率

管理费计提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运作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主要内容。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内容。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内容。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相关直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的信息。

5、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03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7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金额增加而递减。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上述基金调整后的转换费用如下:

(一)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在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二)申购补差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不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基金、汇添富蓝筹稳健混合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A类、B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A类、汇添富精准医指数基金(A类场外份额、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指数基金(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基金(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指数基金(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基金(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500指数(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沪深300指数(A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A 类、C类场外份额)、汇添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LOF)(A类、C类场外份额)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

3、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C类、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基金、汇添富双利债券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基金、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基金、汇添富深证300ETF联接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混合基金、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基金、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基金、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基金、汇添富美丽30混合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基金、汇添富沪深300安中指数基金、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基金、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基金(A类、B类)、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基金、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基金、汇添富外延增长股票基金、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基金、汇添富主要消费ETF联接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混合基金、汇添富国企创新股票基金、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基金、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添富新兴消费股票基金、汇添富盈鑫混合基金、汇添富盈安混合基金、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基金、汇添富盈泰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混合基金、上海国企ETF联接基金、汇添富新睿精选混合基金、汇添富高端制造股票、添富添福吉祥混合、汇添富盈润混合、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添富港股通专注成长、添富沪港深大盘价值混合、添富行业整合混合、添富价值多因子股票、添富智能制造股票、汇添富文体娱乐混合、添富创新医药混合、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A类、C类)、添富短债债券、添富丰润中短债、添富消费升级混合、汇添富丰利短债、添富AAA级信用纯债(A类、C类)、添富中债1-3年国开债(A类、C类)、添富中证医药ETF联接(A类、C类)、添富中证银行ETF联接(A类、C类)、添富红利增长混合(A类、C类)、添富熙和混合(A类、C类)、汇添富90天短债(A类、B类、C类)、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债(A类、C类)、汇添富内需增长股票(A类、C类)、汇添富中证长三角ETF联接(A类、C类)、汇添富汇鑫货币(A类、B类)、汇添富稳健增长混合(A类、C类)、添富中证国企一带一路ETF联接(A类、C类)、汇添富中债7-10年国开债(A类、C类)、汇添富大盘核心资产混合、汇添富多策略纯债(A类、C类)、汇添富鑫福债、汇添富中短债(A类、C类)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但目前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A类、C类)仅开放直销柜台转入业务,添富熙和混合(A类、C类)仅开放直销柜台转入和转出业务,汇添富添富通货币B、汇添富90天短债C仅开放转出业务。

4、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汇添富汇鑫货币(A类、B类)的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万份,其他基金的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汇添富货币基金(A类、B类)、添富通货币基金(A类、B类)、汇添富汇鑫货币(A类、B类)份额不足0.01份,其他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低定投金额。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将开展本基金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定投申购费率为准。

6、定投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投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0年7月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申购的费率优惠活动,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执行的申购费率为准。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71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股票(证券简称:*ST勤上,证券代码:002638)已连续2个交易日(2020年07月01日、2020年07月02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5、公司于2020年06 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等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 年06月30日开市起停牌,自2020 年07月01日开市起复牌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由于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与经审计年报数据存在差异,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7、公司于2020年07月0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19民终3039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相关上诉人承担,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8、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4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与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判令龙文环球向华夏人寿支付业绩补偿款及利息,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07月03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目前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69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07月0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8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梁金成、邓军鸿、马锐、贾茜、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卢维真:

经查,勤上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2020年2月29日,勤上股份发布业绩快报,披露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672万元。4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3186.16万元,公司除董事仲长昊外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6月30日,勤上股份发布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73亿元。勤上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梁金成,财务总监邓军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贾茜,公司董事陈文星、黄锦波、张素芬,独立董事王治强、钱可元、詹伟哉,监事李伯阳、杨红、宋怀远,副总经理卢维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依照规定按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3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68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公司”)于2018年11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0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公司于2019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73民初20025号),判决书显示案件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07月0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19民终3039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向勤上公司的合理通知义务,而勤上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付清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货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相关上诉人承担,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7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1、请求驳回华夏人寿对杨勇的诉讼请求;2、确认华夏人寿与龙文环球、杨勇之间于2015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 京民初146号),判决如下:

1、龙文环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夏人寿业绩补偿款365,297,516.5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5,297,516.57元的利息自2017 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其中2.7亿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目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