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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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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20-019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傅国定先生提议,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0年7月1日以专人送达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傅国定先生主持,经过充分沟通、研究和讨论,董事会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20-020号公告,此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20-021号公告。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20-02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7 月 1 日,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目前尚未开展新增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相关业务的开展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调整如下: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此次增加经营范围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7月2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金鹰股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

至2020年7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公司2020年7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等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信息。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 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3、登记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时间:2020年7月15日下午收市后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情况前结束。

5、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80-8021228

(3)联系人:韩钧 施季清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交通、食宿费用敬请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希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84,760股,持股比例为0.1030%。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董事吴希振先生计划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146,19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57%,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能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则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股票为股权激励所得及该部分股票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事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减持期间中如有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窗口期,在窗口期内吴希振先生不进行减持操作。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能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则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注2: 个人原因系其直系亲属入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据相关规定需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董事吴希振先生因个人原因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吴希振先生可能根据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吴希振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2020-035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0- 034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2,2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841,22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18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162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162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相关税收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18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199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合计持有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 以上股份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如山”)和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鼎信”)减持公司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6.25000%下降至4.99998%,权益变动达到1.25002%。

●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及诸暨鼎信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收到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6.25000%下降至4.99998%,权益变动达到1.25002%,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3、信息披露义务人3

(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25002%且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及诸暨鼎信不再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

3、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盾安路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如山

(二)浙江如山

(三)诸暨鼎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如山

(二)浙江如山

(三)诸暨鼎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如下: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除此以外,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直接持有杭州如山2.6%的股权,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杭州如山17.00%的股权。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直接持有浙江如山0.1%的股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浙江如山及杭州如山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按照减持实际实施时的市场价格,浙江如山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808%的股份,且不超过2,258,230股,杭州如山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0.9192%的股份,且不超过1,920,590股。

根据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浙江如山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9012%的股份,且不超过6,061,770股,杭州如山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0.9572%的股份,且不超过2,000,000股。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282,326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25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625,826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999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情况如下:

注: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展鹏科技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历次和本次公告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展鹏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0年7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85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因公司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签订的信息披露服务协议已到期,自2020 年7月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往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