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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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3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公司现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违约金金额11,740,516.03元对2019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计提2020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5,740,516.03元,同时将一审案件受理费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计入2020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0.16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商城”)曾与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作方式为利润分成模式。2020年1月,宏达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再次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商城、临沂银座郯城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0万元。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22民初439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临沂银座商城支付宏达公司违约金11,740,516.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宏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临沂银座商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宏达公司负担58,560.00元,临沂银座商城负担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由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临沂银座商城不服本次判决,已决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公司现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违约金金额11,740,516.03元对2019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计提2020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5,740,516.03元,同时将一审案件受理费83,240元、评估费45,000元计入2020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0.16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