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朱文明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朱文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东润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金财”)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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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已质押股份限售数量”、“未质押股份限售数量”均为高管锁定股。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36.43%,未达到5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5、实际控制人朱文明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此次股权质押事项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二、报备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2020年7月3日《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及《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918 证券简称:中泰证券 公告编号:2020-005 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20-046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进行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0 年 7 月 2 日、7 月 3 日、 7 月 6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2 日、 7 月 3 日、 7 月 6 日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7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相关媒体获悉公司可能涉及相关诉讼信息,为进一步核实信息真实性,公司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7月3日委派律师赴广州中院调取了诉讼相关材料。现将经自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内容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民初470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金额壹拾伍亿元整;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显示公司为上述资管计划的投资本金壹拾伍亿元整、年化8.5%的投资收益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到期,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诉讼)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张永东、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
2.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及增值税及附加(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为154997797.32元);
3.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为772602.74元);
4.判令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30万元;
5.判令德天御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4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7.判令田文军、郝江波、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判令张永东、阿拉山口市民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阿拉山口市民众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定于2020年9月23日8时45分公开开庭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公司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商户牵连引发相关诉讼、子公司广州仁东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个人客户之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说明
1、在获悉此次诉讼事项之前,公司不知晓上述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事项,诉讼资料中提及的债务人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公司多方排查,并非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及交易往来。
2、现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3、公司和时任法定代表人闫伟先生于2020年7月6日已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查清事情原委,切实维护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审判指导意见,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议程序,应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仅是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同时跟进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获取的涉及本次诉讼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06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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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2,740,855,9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8,171,18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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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灵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苏华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卡迪亚铝业有限公司及全部自律锁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股票(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行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2909021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隆投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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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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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义务。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一)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控股股东一定期限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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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辉隆投资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还款资金来源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3.公司控股股东辉隆投资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辉隆投资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会产生影响。
三、股东股份质押后续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辉隆投资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辉隆投资的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辉隆投资告知函。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2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债券代码:124009 债券简称:辉隆定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3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子和(已过世)家属提供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股权遗产分割的《民事调解书》[(2019)浙0291民初2011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调解书》内容:……原告张倩(系张子和女儿)、张菁燕(系张子和女儿)、张耀丰(系张子和儿子)因父亲张子和去世后财产继承事宜起诉,要求判令:1、三原告对被继承人张子和所持有的股票(16159500股)各享有十分之一的继承权。
原告张倩(系张子和女儿)、张菁燕(系张子和女儿)、张耀丰(系张子和儿子)因父亲张子和去世后财产继承事宜起诉被告王文君(张子和妻子)、陈金仙(张子和母亲),经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9年10月17日达成协议,其中就张子和所持围海股份的股票的分配事项约定如下:
被继承人张子和(已过世)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159500股,其中1619590股归张倩所有,1619590股归张菁燕所有,1619590股归张耀丰所有,1619590股归陈金仙所有,剩余9695700股归被告王文君所有……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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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未违反相关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本次公司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等实际情况,该调解事项后续尚需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291民初2011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3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2019年8月15日、9月12日、10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3月9日、4月8日、5月7日、6月8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2)。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29,574,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29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13,06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9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508,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6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536,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7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28,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508,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6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陈文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深圳市兆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9,55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9,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深圳风行多媒体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9,55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9,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1%;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朱璐妮律师、陈文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0-08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朋东路10号前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0年7月3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总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同意,并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免去葛伟先生担任的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另行任用;同时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0-08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或“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同意,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免去葛伟先生高级副总裁职务,另行任用;同时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李波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葛伟先生离任后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葛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9,200股,葛伟先生此前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均已按期履行完毕。葛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李波先生简历
李波先生,中国国籍,生于1974年,大专学历,工程师,西南财经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研修班结业,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并任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95年7月至今在公司工作。200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0年12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负责协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证券事务、资本运作的战略制定、监督及执行,并兼任四川天齐盛合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81,275 股,持股比例为 0.03%,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李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查询,李波先生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9年5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利润分配的实施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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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7月3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资阳大道北侧01号
咨询联系人:邱辉
咨询电话:0737-2218141
传真电话:0737-4322165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0-03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 2020 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后,7月6日再次涨停,股票交易价格存在较大波动。截至2020年7月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20.31元/股。公司现对相关风险事项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事项情况
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核实,2020 年5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控股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国资委”)《关于注入海南海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决定》(琼国资重〔2020〕27号),海南省国资委决定海汽控股公司100%的股权注入到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旅投公司”);上述股权注入后,海南旅投公司持有海汽控股公司100%股权,海南省国资委不再直接持有海汽控股公司股权,但仍为海汽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注入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目前正在办理中,具体详见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9日及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拟注入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18)、《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注入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28)。除上述事项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二、 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2020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7月6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4个交易日涨停,股价剔除大盘整体因素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2020 年 7月4日,公司披露了《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不确定性风险
关于目前市场热度较高的免税概念,经公司核实,目前公司未开展与免税业务相关的业务,未与相关方就开展免税业务开展任何形式的商谈。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拟将相关免税业务注入公司的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