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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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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20-04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5日以电话和电子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0年7月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罗韶颖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拟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3,436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专项独立意见。

董事罗韶颖女士、杨永席先生、易琳女士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罗韶颖女士、杨永席先生、易琳女士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二) 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五)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六)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七)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八)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九) 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十)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十一)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十二) 授权董事会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税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十三) 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的备案等;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十四)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五) 以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转授权的相关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期限。

董事罗韶颖女士、杨永席先生、易琳女士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具体事宜。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注销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临2020-046号)。

本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召开时间及内容以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7-2019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10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注销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本次注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忠继 吴世农 李琳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4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20年7 月5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0年7月6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易宗明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等与本监事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二、审议并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向共计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3,436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3,597.6284万股的5.5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02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专用车制造。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罗韶颖、杨永席、易琳,黄力进,独立董事张忠继、吴世农、李琳。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易宗明、监事潘川、职工代表监事彭文红。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是:罗韶颖、杨永席、易琳、刘琦、王骏。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3,436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3,597.6284】万股的5.5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3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7】元的50%,为每股1.5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95】元的50%,为每股1.48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剔除本次及后续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如激励对象个人半年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A、B+、B、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最近两期考核结果均为C,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四)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八)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十)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A.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非董高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每股摊销成本=授予日股价-授予价格。公司模拟授予日价格同董事会当日【2020】年【7】月【6】日价格计算,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B.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公司模拟授予日价格同董事会当日【2020】年【7】月【6】日价格计算,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2】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1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32.48】%(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票最近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47】%(采用4年期中国政府债券收益率)

5)股息率:【4.25】%(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4年的平均股息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网上公告附件

1、《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示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6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因子公司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丰”)设立后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公司拟对其进行清算注销。

一、拟注销子公司情况

绵阳泰益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41TWQ2B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中段2号东原长岛18栋1层1号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

经营期限:2019年12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设计施工、消防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营销策划;销售:装饰材料及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制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泰益丰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95%。

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6月30日,泰益丰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335.84元、净资产-792.99元、净利润均为-792.99元。

二、清算注销的原因

因泰益丰自设立后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为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拟对泰益丰进行清算注销处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泰益丰清算注销不涉及人员安置,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整体业务发展。该公司的注销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无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注销子公司泰益丰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本次注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资料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六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内审部门近日对公司提供违规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结果公告如下:

1.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公司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8,500万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8,500万元。因中新国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宁波银行分别于2019年的3月29日、4月9日和6月28日分三次直接从公司账户扣款3,000万元、2,500万元和3,000万元,合计扣款8,500万元,公司实际为中新国贸代偿了向宁波银行的借款,公司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2.2019年1月19日公司为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经贸”)向华夏银行借款3,000 万元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日后两年。至年报披露日已逾期余额为2,159.03万元,债权人华夏银行目前尚未向公司主张权利。

3.2019年1月公司为时任总经理江珍慧向朱君平通过股票质押回购式融资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朱君平于2019年7月2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2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朱君平目前尚未向公司主张权利。

4.2019年3月28日公司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新产业”)向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提供了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性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担保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台州市双鑫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向公司主张权利。

以上情况以列表形式汇总如下(单位:万元):

以上担保在发生之前和发生期间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审议程序,属于违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证公司披露的为关联方担保情况的完整性。以上违规担保的主要责任人是董事长陈德松、时任总经理江珍慧,担保发生时公司其他董监高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并不知情。

以上担保事项1和事项2公司分别在“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和“2019年年度报告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二)担保情况”进行了披露。年报当中重要提示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事项段,因时任董秘和证代对公司担保情况并不完全知情,判断错误,故未能正确选填“是”,导致信息披露错误,本次公告将修订后的年报随同本公告一起提交。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股票代码:688318 股票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0-020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20-048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0年7月2日、7月3日、7月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临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发函问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0年7月6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0年7月2日、7月3日、7月6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临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山先生函证确认,截至 2020年7月6日,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0年7月6日,公司收盘价为380.65元/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最新市盈率为145.8倍,最新滚动市盈率为167.85倍,公司所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69.39倍。公司市盈率显著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网公告附件

《关于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的书面回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