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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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64,603,7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0年5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4,603,7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6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30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

咨询联系人:严萱超

咨询电话:0571-85869388

传真电话:0571-8586907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东: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减持不超过283,61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4%(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 则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人拟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3、拟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三、与股份相关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均做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减持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可能由于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自身资金安排的变化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毛绍融先生以及赵大为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