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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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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6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集及召开情况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志刚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因情况特殊,经董事长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张小凤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8)。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提请召开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0-030)。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7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集及召开情况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文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因情况特殊,经监事会主席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监事会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8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为2019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

● 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徽酒”)收到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发来的《关于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函》。亚特集团、李明先生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亚特集团、李明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董事张小凤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事项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条款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亚特集团、李明先生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完毕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定承诺,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法定股份锁定承诺,为其自愿增加的股份锁定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

(二)本次申请股份锁定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亚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1,575,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7%。2020年5月27日、7月6日,亚特集团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亚特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152,177,900股转让给豫园股份。豫园股份受让上述股份后将继续履行剩余自愿锁定承诺期。

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申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三、本次申请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锁定承诺后,亚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152,177,900股股份转让给豫园股份,豫园股份继续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直至到期。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监事会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4.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9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转让方”)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对双方2020年5月2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和补充。

一、股份转让事项概述

2020年5月27日,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52,177,9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998%,以12.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豫园股份,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836,787,253元(大写:壹拾捌亿叁仟陆佰柒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详情请阅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

二、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

自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经协商,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最迟期限、排他及违约责任

1.1. 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进展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3.3款所述最迟期限推迟调整为2020年7月22日,其中,豫园股份审议本补充协议的董事会应不晚于2020年7月6日召开,否则本条约定最迟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除上述调整外,原协议第3.3款其他部分内容不变。

1.2. 如于最迟期限届满前,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仍未能豁免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的,转让方应继续促使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锁定豁免并继续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在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期及届满后的一个月(以下简称“禁止转让期”),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上述禁止转让期届满后六(6)个月内,转让方向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3.8.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3.8.3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4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全部董事(受让方提名、推荐或认可的董事将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监事(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将超过监事会成员半数)、高级管理人的议案,通过本次交易涉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修改(如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本次提名、推荐或认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1.4.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1.1条和第5.1.8条。

删除的原协议5.1.1条内容如下:“5.1.1. 除转让方所持的目标公司5%股份外,转让方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余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转让方对外转让股份时,应符合如下规则:(1)转让方转让时首先转让放弃表决权部分的股票;(2)如向转让方关联方转让时,相关股份仍受本第5.1.1条限制;(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或通过其它方式向同一第三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特定受让方”)累计转让达到或超过目标公司5%的股份的,则转让方应当确保特定受让方遵守与转让方相同的股份放弃表决权承诺。”

删除的原协议5.1.8条内容如下:“5.1.8.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转让方、其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会成员、员工、前述自然人的亲属(若有)在未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其他第三方磋商或达成目标股份转让或其他与本次交易类似的协议或安排。”

1.5.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2.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5.2.3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完成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对该等董事提名议案投赞成票。受让方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确保不因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6.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2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解除通知后立即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受让方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在足额收到应返还的款项和违约金、赔偿金后,应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受让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抵扣转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1.7.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3 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可直接抵扣上述违约金,若届时目标股份已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在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含诚意金)扣除违约金的剩余款项后,受让方应立即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

2.通知及其他

2.1. 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专人递送或电子邮件任一方式发送至如下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方式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两(2)日内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当日视为送达。

2.2. 如经受让方判断本次交易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双方应于目标股份交割前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通过。双方应共同确保参与本次交易的双方及时准备和提供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3. 补充协议效力和一般性条款

3.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自豫园股份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3.2. 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均应继续适用原协议的条款。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该豁免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否同意上述承诺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 报备文件

1.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30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7月22日15点00分至17点00分

召开地点: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6)、《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陇南众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陇南怡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7月21日09:30-11:30、14:0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5)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邮件或者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3、联系方式:

(1)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2)邮编:742308

(3)联系电话:0939-7551826

(4)传真:0939-7551885

(5)邮箱:jhj@jinhuijiu.com

(6)联系人:任岁强、张培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说明:1、回执请用正楷填写;

2、此回执须于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09:00-11:30、14:00-16:30)以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法务部方为有效。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3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3日,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2,5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阅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8);2019年5月21日,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3,86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阅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继续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9)。

2020年5月,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2.42元,转增后上述质押股份由22,500,000股、33,860,000股增加至29,250,000股、44,018,000股,合计由56,360,000股增加至73,268,000股。

2020年7月3日,亚特集团将上述质押股份73,268,000股解除质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亚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1,575,66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66%。本次质押解除后,亚特集团累计质押持有的公司股份129,74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9.599%,占公司总股本的25.577%。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徽酒

股票代码:60391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文昌路19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0年6月3日公告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豫园股份与亚特投资于2020年7月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主要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及其他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及“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之“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斜体加粗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要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2019年末,豫园股份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复星高科直接持有豫园股份A股138,987,7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8%,通过复地投资管理、浙江复星、复星产投等其他17名复星系股东间接持股64.95%,合计持有豫园股份68.53%,为公司控股股东。

豫园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

豫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除了控制豫园股份之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为将间接持股按照持股比例折算后的有效持股比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

豫园股份是一家综合性商业企业,经营业务呈多元化格局,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豫园股份形成了黄金珠宝、餐饮和医药等产业为主,度假村、百货、房地产等产业共同发展的业态。豫园股份的商业房产主要位于豫园商圈核心位置,该地区具有悠久的历史人文底蕴,是上海集传统文化和购物功能为一体的旅游、商业中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豫园股份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豫园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豫园股份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除持有豫园股份68.53%股份以及通过豫园股份持有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3.34%股份和通过复星产投持有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24%股份外,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豫园股份管理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除通过豫园股份持有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份外,豫园股份实际控制人郭广昌管理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控股股东为复星高科、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豫园股份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获得金徽酒的控制权。通过本次交易,豫园股份成为金徽酒的控股股东,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资金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同时,本次交易是豫园股份完善产业布局的重要举措,符合豫园股份践行“产业运营+产业投资”双轮驱动,持续构建“家庭快乐消费产业+城市产业地标+线上线下会员平台”的三位一体战略,在快乐时尚消费主题下,通过投资收购获取服务中国新生代消费阶层的优质资源,进一步丰富、充实快乐时尚版图中的战略性品牌及产品资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豫园股份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豫园股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豫园股份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增持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行为的相关议案尚待豫园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投资的总金额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审批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下转1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