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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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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0版)

2020-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盾量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国盾量子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国盾量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高震、马辉

联系人:高震、马辉

联系方式:0551-6220799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高震先生: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八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十年以上投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主办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保荐代表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水利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项目主办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主办人。

马辉先生: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八部高级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1、科大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彭承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总裁和总工程师赵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满12个月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比例可累积使用;

(4)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董事王根九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庆、张军、冯斯波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此外,公司董事彭承志、王根九、赵勇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庆、张军、冯斯波分别承诺,就其本人作出的股份限售与减持承诺,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三)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潘建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合肥琨腾、宁波琨腾、合肥鞭影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润丰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4、王凤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公司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5、国科控股、兆富投资、君联林海、树华科技、惟骞投资、泰生佳朋、国元直投、国元创投、拓森投资、益胜投资、虹富投资、彭顷砡、杜军红、杨涛、楼永良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陈增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成员科大控股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若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2、若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二)实际控制人成员彭承志、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分别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三)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潘建伟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四)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国科控股、润丰投资分别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若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2、若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五)合肥琨腾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若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2、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六)宁波琨腾、合肥鞭影分别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

2、若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发行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七)王根九、王凤仙分别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若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且将通过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公司证券部负责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公司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b.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c.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e.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c.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除外,本部分下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资金由实际控制人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持股比例确定。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实际控制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本部分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①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a.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4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如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此外,针对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履行,若发行人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

1、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相关议案内容将严格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拟定。

②公司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④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⑤若公司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相关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所持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2、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购回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①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公司履行购回义务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优先用于履行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义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其他用途。

②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实际控制人履行购回义务前,实际控制人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③若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就《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若出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违反《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及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停止向其发放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

⑤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本公司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所持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承诺: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回购和购回股份的措施》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③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督促发行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秉持“用量子技术保护每一个比特”的战略愿景,充分利用公司核心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品牌优势、工程应用优势、资质优势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在巩固现有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研发创新力度、人才培养力度,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具有多年从事量子产业相关的经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平台,持续改善和优化技术研发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公司将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本公司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本人/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本公司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如因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审计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资产评估机构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1、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如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3)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人/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建伟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科控股、润丰投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彭承志控制合肥琨腾(持股5%以上)、宁波琨腾、合肥鞭影分别承诺: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润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王根九、王凤仙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2、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前述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

(上接7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