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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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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20-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5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尚需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虹信”)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希望通过战略合作的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在通信行业的独特竞争优势,达到双方公司、客户多赢的结果。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合作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08850F

法定代表人:何书平

注册资本:5104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经营范围:通信、电子信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防雷设计与施工;交通设施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交通设施产品的销售;通信类杆或塔的生产制造及安装;移动电话机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及销售。

2、股权及控制关系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共持有武汉虹信94.10%股权,为武汉虹信的控股股东。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的企业。

3、武汉虹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武汉虹信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交易。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虹信(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公司简介

武汉虹信是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国有全资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移动通信设备提供商。乙方具有完整的天线设计理论和方法,以及先进的加工工艺,综合技术实力、产品技术性能一直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结成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持续深入发展双方可能的各个方面或行业领域的合作。

(三)合作方向

1、甲方利用在通信领域的良好基础,积极拓展国内市场。乙方利用强大的制造能力,为甲方现有国内订单的交付及降价(成本降低)提供支持;

2、乙方利用在通讯领域的良好基础,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甲方利用强大的研发团队,为乙方现有的海外订单研发及交付提供支持;

3、甲乙双方尽快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在通信领域深度合作。

(四)协议的生效、终止

1、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即协议生效,开始执行。

2、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要求暂时停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协议终止。

3、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5G建设进入加速期,为充分把握5G发展机遇,公司拟与武汉虹信达成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合作对方在移动通信整机、天线等方面在国内市场的业务开拓能力;结合公司在滤波器、压铸腔体、钣金等方面海外市场的资源,双方共同发展。

在天线业务方面,公司涵盖多端口多频率天线、MIMO天线、室分天线、终端类天线等主要类型,各类产品不仅性价比高,而且可满足高、中、低端市场各类场景。目前在积极开展产能扩建,也将积极推动5G MIMO天线和天线射频一体化系统商用化推广和垂直产业链优化工作,已实现相关辐射单元,支撑件的自主配套且已有部分天线配件的单独市场销售业务,未来将加大天线核心技术储备,完善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和垂直产业链的产品布局,并进一步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本次战略合作,是公司聚焦通信主业的具体举措之一。此举,可以加快完善公司通信产业中天线业务的研发能力、制造能力,加快客户认可的时间,加快天线业务的大批量交付进程。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发挥双方在产业、研发能力、制造能力、资本等方面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整体价值,符合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均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上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七月九日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0-023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0年7月6日、7月7日和7月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 截至2020年7月8日,公司收盘价为46.56元/股,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最新市净率为27.31倍,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市净率4.49倍。公司市净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0年7月6日、7月7日和7月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临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仍为负值,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经公司自查,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发布《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参与投资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30,500万元,将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2020年7月8日,公司收盘价为46.56元/股,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最新市净率为27.31倍,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市净率4.49倍。公司市净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林保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0年7月9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青岛农商银行、厦门银行、中金财富、汇林保大、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金上线情况

(一)青岛农商银行上线基金明细

(二)厦门银行上线基金明细

(三)中金财富上线基金明细

(四)汇林保大上线基金明细

(五)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上线基金明细

如上述基金尚未开放、暂停办理对应业务或对其进行限制的,请遵照相关公告执行。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本公司的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一)青岛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全国)、96668(青岛);

青岛农商银行网站:www.qrcb.com.cn;

(二)厦门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厦门银行网站:www.xmccb.com;

(三)中金财富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中金财富网站:www.china-invs.cn;

(四)汇林保大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汇林保大网站:www.huilinbd.com;

(五)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网站:https://fi.cmbchina.com/home/;

(六)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有关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了思摩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摩尔国际”)的港股IPO全球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全球发售”),本次全球发售的联席全球协调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全球发售的发售价于定价日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与思摩尔国际达成的协议厘定。现将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全球发售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976 证券简称:正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7月07日、2020年07月0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公司核查情况: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目前,公司中硼玻璃管产品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未正式量产,仅通过外购中硼玻璃管生产中硼玻璃瓶,且中硼玻璃瓶在公司产品结构中占比较低。

● 近期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疫苗玻璃瓶短缺的市场传闻,经核查,目前公司未接到相关疫苗瓶批量采购订单。同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即使公司短期内接到相关采购订单,预计采购数量也相对有限,实际产生效益有限,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07月06日、2020年07月07日、2020年07月0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相关订单、合同正常履行。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近期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疫苗玻璃瓶短缺的市场传闻,经核查,目前公司未接到相关批量采购订单。

目前,公司中硼玻璃管产品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未正式量产,仅通过外购中硼玻璃管生产中硼玻璃瓶,且中硼玻璃瓶在公司产品结构中占比较低;同时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即使公司短期内接到相关采购订单,预计采购数量也相对有限,实际产生效益有限,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董监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存在以下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年07月08日发布的董事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自2020年6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价已上涨133.02%,股价涨幅较大且大于行业内大部分公司涨幅。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滚动市盈率139.63、静态市盈率129.66、市净率7.50,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7月0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3、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票3,000,000股,股东数量为1名,限售期为12个月。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股东数量为84名,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174,128,5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13%,将于2020年7月2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2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的减持不受前述限制。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股东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3,561,429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股东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2,282,727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5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股发行人股票,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安吉鼎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四方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中普舫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安吉鼎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六)股东王宏臣、陈文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七)股东赵芳彦、江斌、丛培育、陈文祥、魏慧娟、周雅琴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八)股东石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已持有的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李维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股票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李维诚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2,512,987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九)丛方妮(股东及原董事丛培育之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安吉鼎集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父亲丛培育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所持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数量的25%。若丛培育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安吉鼎集之合伙企业份额。

(3)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安吉鼎集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

(十)股东孙中华(监事及股东陈文祥配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烟台赫几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陈文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对外转让所持有烟台赫几之合伙企业份额不超过上一年期末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的25%。若陈文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烟台赫几之合伙企业份额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烟台赫几合伙企业份额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烟台赫几合伙企业份额。

(3)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则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向烟台赫几分红时对应扣减本人应获分红款项,或在支付本人薪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一)郭延春等6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二)股东深圳市信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标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烟台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称为烟台业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烟台赫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十三)参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赵芳彦、周雅琴、陈文祥、向思桦、王鹏、黄星明、熊笔锋和杨水长承诺:

(1)本人通过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74,128,57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000,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1,128,57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限售股数量系其均在《招股书》中承诺该部分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所致(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2020-027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