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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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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20-6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9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0年7月9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6日期间,林洋转债转股代码191014停止交易。故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0年7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1,748,880,371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21,956,999股和12,791,80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14,131,57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706,578.6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14,131,572×0.05)÷1,748,880,371≈0.05元/股

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前收盘价格-0.05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虞海娟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224023和B88256264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67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5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54元/股

● 林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7月1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0年5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此,“林洋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1、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8.59元/股

2、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8.54元/股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8.59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5元/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为差异化分红,每股现金股利计算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8.59-0.05=8.54元/股。

3、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7月17日。

4、“林洋转债”停止转股时间:2020年7月9日

5、“林洋转债”恢复转股时间:2020年7月17日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0-06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9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出具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换股完成暨质押股份变动的告知函》,获悉华熙昕宇于2017年12月7日发行的华熙昕宇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可交债”)债券持有人于2020年7月8日实施换股,换股数量为39,808,9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4%。截至2020年7月8日,本次可交债已全部完成换股,换股完成后华熙昕宇持有本公司股份 325,170,966 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2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20-06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可交换债券换股完成

暨质押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昕宇”)于2017年12月7日发行了华熙昕宇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可交债”,债券简称:17华熙E1,债券代码:117109)。本次可交债发行规模5亿元,存续期限为6年,附第3年末华熙昕宇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完成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1)。

2019年5月7日,本公司接到华熙昕宇《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告知函》。根据《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可交债于2019年5月13日起进入换股期,换股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若触发赎回条款,本次可交债的换股期或将缩短)。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2020年7月8日,本公司接到华熙昕宇出具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换股进展的告知函》,获悉于2020年7月7日,本次可交债持有人已实施换股39,808,9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4%。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可交换债券换股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2020年7月9日,本公司接到华熙昕宇出具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换股完成暨质押股份变动的告知函》,获悉于2020年7月8日,本次可交债持有人再次换股39,808,9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4%。截至2020年7月8日,本次可交债已全部完成换股,换股完成后华熙昕宇持有本公司股份 325,170,966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9.2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换股情况

1、本次换股基本情况

2、本次换股前后持股情况

二、质押股份变动情况

在本次可交债持有人未实施换股前,华熙昕宇已将其所持本公司14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11%)股份过户至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户”中,用于对本次可交债之换股事宜进行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2018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暨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2020年7月7月至7月8日,因本次可交债持有人共完成换股79,617,834股,华熙昕宇质押在上述专户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79,617,834股。具体情况如下:

1、华熙昕宇本次可交债换股导致质押变动基本情况

备注:上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华熙昕宇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20年7月9日,华熙昕宇共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25,170,9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28%,华熙昕宇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质押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1、在本次换股中,华熙昕宇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换股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质押股份变动为华熙昕宇所发行的可交债持有人实施换股导致,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目前,华熙昕宇的上述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4、本次换股完成后,本期债券质押的剩余股份将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待办理完成后,本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质押物变更信息查询。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0-04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9号文核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宁建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36”。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54,000万元,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3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一、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7月6日(T日)结束,配售结果如下:

二、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0年7月8日(T+2日)结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最终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2,638手,包销金额为2,638,000元,包销比例为0.49%。

2020年7月10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债券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57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0-04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股份减持进展披露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天日月”)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3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185%。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0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建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广天日月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39,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具体详见公司公告2020-035)。2020年7月9日,公司收到广天日月通知,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减持公司股份共计9,76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 本次持股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数量已过半,且减持比例已达1%。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广天日月非公司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减持系其基于自身经营所需进行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广天日月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广天日月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择机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和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52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致,属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成员构成发

生变化,其合并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情况

2020年7月9日,公司接到股东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高控股”)《关于无偿划转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通知》,为优化济高控股资产配置和对公司的持股架构,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创新谷公司”)、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简称“东泉供水”)、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西创工业科技”)与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智慧谷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创新谷公司拟将持有的公司9,286,603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无偿划转给智慧谷公司,东泉供水拟将持有的公司6,015,2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无偿划转给智慧谷公司,西创工业科技拟将持有的公司6,100,2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无偿划转给智慧谷公司。

本次无偿划转前,创新谷公司持有公司9,286,6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东泉供水持有公司6,015,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西创工业科技持有公司6,100,200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智慧谷公司持有公司7,024,9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创新谷公司、东泉供水、西创工业科技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智慧谷公司将持有公司28,426,9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1%。

二、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划出方

创新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8XMW9X;法定代表人:李军;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济高控股持有其100%股权;成立日期:2016年4月12日;住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房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营;土地规划、整理、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材、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保洁服务;市政道路维护。

东泉供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74136G;法定代表人:冯德民;注册资本:1,000万元,济高控股持有其100%股权;成立日期:2007年4月28日;住所: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与春秀路交界口往北2500米路西;经营范围:工业用水的取水、生产、销售及服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管道工程施工;普通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水表的修理及效验;水质分析;污水处理工程。

西创工业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E1ED8P;法定代表人:李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 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2016年7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大厦B座A216-25室;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园区中介服务;工业技术的开发、技术推广;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经济信息咨询;国内广告业务;会展及展览展示服务;商务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图文及平面的设计、制作;喷绘服务;产品包装设计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公司礼仪服务。

2、划入方

智慧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8T313K;法定代表人:李军;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济高控股持有其100%股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2016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201房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经营;土地规划、整理、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材、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保洁服务;市政道路维护。

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创新谷公司、东泉供水、西创工业科技均为济高控股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划入方智慧谷公司为济高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济南高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城建”)的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无偿划转已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的相关程序,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本次无偿划转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20-031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详细内容请见登载于2019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2020年7月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协议,以闲置募集资金4,000.00万元进行银行结构性存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公结构性存款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共赢智信利率结构3568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认购金额:4,000.00万元人民币。

3、收益计算天数:95 天(收益计算天数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4、产品收益起计日 :2020 年 7 月 13 日。

5、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0 月 16 日。

6、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7、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1)、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联系标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利率”小于或等于 4.00%且大于或等于-3.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 为 2.90%;

(2)、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联系标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利率”大于 4.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3.30%。

(3)、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联系标的“美元 3 个月LIBOR 利率”小于-3.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1.48%。

8、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9、公司与中信银行无关联关系。

10、产品风险提示

(1)、收益风险:本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产品,中信银行保障存款本金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基础利息收益,但不保证浮动收益,由此带来的收益不确定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购买本产品的风险,谨慎购买。

(2)、利率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投资者将承担该产品资产配置的机会成本。

(3)、流动性风险/赎回风险:本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产品,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支取/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

(5)、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与产品经理联系,或到中信银行网站(http://www.citicbank.com/)、营业网点查询,以获知有关本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中信银行在其需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购买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中信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6)、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产品的认购、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 进而影响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7)、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联系标的的市场波动可能导致产品浮动收益下降或为零。投资者到期获得全额本金返还及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基础利息收益。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信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信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9)、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国债、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高于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交通银行“薪加薪 16 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19年10月8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207,254.79 元。

2、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86 天(汇率挂钩看涨)定期型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2月24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603,863.01元。

3、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信银行共赢利率结构29136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19年12月19日到期, 产品到期收益468,493.15元。

4、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广发银行“薪加薪 16 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1月9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189,863.01元。

5、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23 天(汇率挂钩看涨)定期型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2月21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640,273.97元。

6、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信银行共赢利率结构 31158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7月1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799,232.88元。

7、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广发银行“薪加薪 16 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5月19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189,863.01元。

8、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90 天(汇率挂钩看涨)定期型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5月28日到期,产品到期收益664,520.55元。

9、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广发银行“物华添宝”W款2020年第54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机构版)(挂钩沪金2012合约看涨价差结构) 产品,2020年8月25日到期。

10、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添利20JG7797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2020年12月1日到期。

11、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186 天( 汇率挂钩看涨)产品,2020年12月8日到期。

五、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对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1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25,148.4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尖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