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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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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0-039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26,300,768股为基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1,315,038.4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2020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广东骏亚: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公司回购注销股份1,347,76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24,953,008股。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030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披露的《广东骏亚: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4,953,0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15,136.3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27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5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2800329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