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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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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73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531,434,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2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525,916,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9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5,518,1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4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6,263,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05%。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