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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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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5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多氟多新能源担保事项,是基于多氟多新能源正常经营所需作出的,且充分考虑了多氟多新能源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对于此次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拟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为79,99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45%。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0-066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2:30在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2020年7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提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提案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股票类型及面值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 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 发行数量

2.6 限售期

2.7 上市地点

2.8 募集资金总额及投向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提案3:《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提案4:《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提案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提案6:《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提案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提案8:《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案10:《关于为子公司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提示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即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0年7月27日(9:30-11:30,13:00-15: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等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等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公司科技大厦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彭超、原秋玉

联系电话:0391-2956992

联系邮箱:dfdzqb@126.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407;投票简称:多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上述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7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致: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表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若本人(本公司)无指示,则受托人可自行投票表决,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0-067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氟多”)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3份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其中涉及需要整改的如下所示:

(一)2019年5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391万元至28,216万元。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15,704万元。2019年3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6,591万元。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为6,591万元。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世江、董事兼总经理李凌云、董事兼时任总经理侯红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财务总监程立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公司将加强与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5年7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7月9日,你公司披露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你公司根据2014年6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对2014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计提预计负债1650万元。经调整,你公司2014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392万元变更为-1,010万元,调整幅度为-358%;2014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5万元变更为-327万元,调整幅度为13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2条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5条和第11.1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该问题,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进行深入学习,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未来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5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处罚书及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处罚书》(2015)20号,处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201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3焦民二金初字第00006号),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及利息28261460.48元,贷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算至付款日。同时判决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由于公司上述诉讼代理人存在重大失职,未及时将上述诉讼《判决书》送交公司、且未向公司完整报告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对这次信息披露责任事件高度重视,已于2015年7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专题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关于致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议案》和《关于加强内控学习和管理的议案》,并于2015年7月9日进行了公告披露。公司已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呈报河南证监局。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的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将以该事件为契机,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2015年2月深交所对公司的监管函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15年2月23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11月7日,你公司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铝业”)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贷款及利息2826万元,同时判决你公司对上述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判决情况,你公司分别在2014年11月和12月确认了1,650万元和270万元的负债,你公司因该诉讼确认的负债累计为3,170万元。2015年1月9日,你公司向中信银行偿还了2,500万元借款本金。此外,你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焦作中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的反担保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诉讼进展情况,你公司直到2015年1月13日才进行了披露,直到2015年1月16日才在我部要求下补充披露了诉讼的详细情况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11.1.1条、第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该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公司印发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书面与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并督促其认真学习。

2、建立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者。公司责成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要求其在遇其知晓的,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第一时间告知并将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沟通畅通,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3、认真梳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确认工作流程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责成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进行进一步梳理,并核对、确认工作流程。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将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领导,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及时进行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