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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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20-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公告编号:2019-057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01执477号之四。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张孝清

冻结股份数量: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冻结起始日:2020.7.7

冻结终止日:2023.7.6

二、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一)仲裁及裁决情况

2019年5月23日,公司以张孝清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递交了关于《盈利预测补充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申请文件。2020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6号)。

仲裁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股份25,252,039股,如若届时可用于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足,被申请人以每股人民币12.28元的价格支付现金差额;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310,095,031.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125,659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312,565.90元,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2,813,093.1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13,093.1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裁决执行情况

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的通知》(2020司冻0430-01号),仲裁裁决中的第1条,张孝清应补偿股份25,252,039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仲裁裁决中第2、3、4条关于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相关事项,上市公司经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完成执行。公司一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张孝清持有的公司1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张孝清上述1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进行了司法保全。

截至本公告日,张孝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47,576,4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88%;持有限售股份17,710,37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2%;累计质押股份数量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