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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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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的回购注销、公司章程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事宜。上述事项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上述事项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将现有若干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委托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为6,680,908元(其中,东莞维科电池一期PACK栋项目242,720元、东莞二期项目1,948,888元、南昌项目4,489,300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详情请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关联董事何承命、吕军、陈良琴、苏伟军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国荣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6,0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39名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公示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8年6 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股,授予价格为3.26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7、2019年6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8、2019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10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896,000股,占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12.90%,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45%。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6,180,960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的议案》,详见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0-039、《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总股本由420,920,087股变更为414,775,762股,上述事项还未办理注销手续。

本次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4,775,762股变更为412,879,76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6,0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律师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8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由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业绩承诺补偿,公司总股本由420,920,087股变更为414,775,762股,该事项还未办理完成注销手续。本次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4,775,762股变更为412,879,762股,注册资本将由414,775,762元变更为412,879,762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27日

2、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001室。

联系人:薛春林

电 话:0574-87341480

传 真:0574-87279527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49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05.1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7月17日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公示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股,授予价格为3.26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7、2019年6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8、2019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9、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0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96,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元/股,同时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解锁比例为30%。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6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截至2020年6月2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限售期已届满。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决定实施第二期解锁。具体情况如下: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注:因10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资格,其所持189.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目前为1017万股,按照30%的解锁比例,本次共解锁305.1万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7月1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05.1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其他说明: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的议案》,公司实际总股本将由420,920,087股变更为414,775,762股,上述事项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中。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0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持189.6万股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实际总股本将由414,775,762股变更为412,879,762股,上述事项正处于债券人通知期间,还未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就本次解锁,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锁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锁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5、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5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项交易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680,908元。

●本项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无此类交易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将现有若干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委托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置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为6,680,908元(其中,东莞维科电池一期PACK栋项目242,720元、东莞二期项目1,948,888元、南昌项目4,489,30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无此类交易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海曙区柳汀街225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25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实际控制人:何承命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情况

维科置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为主要业务,近三年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本公司与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威(会)财审字【2020】00295号,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维科置业资产总额为67.17亿元,股东权益为6.81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1.61亿元,净利润9223.97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合同履约安排

(一)交易标的情况和合同履约安排

委托人(甲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人(乙方):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一期PACK栋项目、二期联志厂区改造项目、南昌产业园一期项目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对项目的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安全、质量、成本、验收、交付、结算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包括:

1、组织设计、申报各项建设审批手续;

2、组织招标、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动态成本控制;

3、组织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工作。

(三)项目管理目标

1、成本目标:按各项目开发大纲中的目标成本进行控制。

2、质量目标: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3、工期目标:满足委托人进度要求,按期交付使用。

4、安全与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当地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四)项目管理服务费

1、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6680908元(其中,东莞维科电池一期PACK栋项目242720元、东莞二期项目1948888元、南昌项目4489300元)。

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以目标成本中项目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类合同估算金额作为取费基数(工艺设备等不在项目管理范围的金额不计),取费费率:2% ,最终项目管理服务费,以集团二审结算金额作为取费基数进行调整,取费费率不变。

(五)项目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1、乙方先期进行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一期PACK栋项目的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完成后,由甲方对项目管理服务进行评估,评估肯定结果的,进行东莞二期及南昌项目的项目管理合同,并支付东莞维科电池一期PACK栋项目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80%以及东莞二期项目和南昌项目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之和的20%;

2、主体结构完成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20%(东莞二期项目和南昌项目);

3、竣工验收交付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暂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40%(东莞二期项目和南昌项目);

4、项目管理范围所有合同完成集团二审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根据最终工程结算造价结算项目管理服务费后,甲方支付剩余项目管理服务费。

5、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点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项目日常开支费用

1、乙方发生的、在项目责任主体自有资源范围内能够满足的费用,由项目责任主体承担,并列入项目费用,双方不再进行结算。主要包括食堂就餐费用,宿舍房租和税点,自有车辆接送机/站,日常办公费用等。

2、乙方发生的、在项目责任主体自有资源范围之外,需要对外付现的费用,包含在2%服务费内,由乙方支付。主要包括:火车票、飞机票,出租车或滴滴费用,宾馆住宿费,外部就餐费用,外部打印的工程图纸等。

3、项目需要发生的与当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商务往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包含在2%服务费内,由乙方支付。

4、项目发生的招投标费用、各类规费等,由项目责任主体支付,列入项目费用。

(七)项目的验收与交付

1、项目单体竣工和规划验收由乙方组织,并在验收前三天通知甲方派代表参加。

2、项目整体完成后,由甲、乙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完成后7天内,乙方应将全部工程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乙方负责办妥与项目有关的产权证明,并移交甲方。

3、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乙方须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有关部门审批原件、工程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等整个项目的全部资料一次性移交甲方,并按各地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办理好归档手续。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维科置业具有较丰富的项目开发管理经验,公司本次与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借助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优势,控制项目投资成本,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承命先生、吕军先生、陈良琴先生、苏伟军先生均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照行业收费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