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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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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

发行人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0]第Z[380]号02”《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8.50亿元,大于15亿元,因此公司不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其中应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交流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与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与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以来,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一)2018年度利润分配

2019年5月1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3,798,2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派送红股0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金额总计73,139,46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以后年度分配;转增金额为97,519,288.00元,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的余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41,317,508股。

(二)2019年度利润分配

2020年4月1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41,317,5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派送红股0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金额总计102,395,252.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以后年度分配;转增金额为102,395,252.40元,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一一股本溢价”的余额。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43,712,760股。

公司上市以来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后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7,553.48万元,占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41.27%。

(三)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包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子公司等。

六、风险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安全生产风险

石化物流企业库区存储的货物大部分是易燃、有毒或腐蚀性的化学品,若发生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虽然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范指引进行操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并分别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为库区资产、客户货物购买了财产保险,但非人为因素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在仓储过程中,若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出现大量泄漏或重大安全事故,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面临着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

(二)对石化产业依赖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作为服务于石化产业的配套行业,石化物流行业与石化产业有较高关联度。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随经济发展的波动呈周期性变化。因此,宏观经济要素的变动必然会导致石化产业的波动进而影响石化物流行业的经营业绩波动。自2011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快速增长面临较大压力,尽管国家已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调整规划等多项措施,但未来我国经济整体增长速度面临“新常态”、宏观经济的波动情况,将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对我国石化物流行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运输成本与运输距离存在直接的关系,石化物流企业服务覆盖范围受制于所拥有码头资源的辐射半径,石化物流市场的竞争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受行业地域特征和规模不断扩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子公司三江港储、南通阳鸿所在地区存在较多同类型石化物流企业,客户可选择仓储企业较多,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四)与本期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偿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由于可转债的债券性质,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的风险。

2、转股后摊薄、降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6个月后,可转债持有人即可行使转股的权利。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将使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增加。此外,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至建成投产后充分发挥运营效率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合理的定价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可转债发行、上市交易、转换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因修正转股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6、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公司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的规定而受到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且若修正后公司股票价格依然持续下跌,未来股价持续低于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将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不能转股的风险。

7、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8、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未来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其他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9、公司实施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导致股本进一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实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调整,可转债持有人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存在公司股本摊薄程度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10、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经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级。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公司无法保证信用评级结果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七、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一)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概况

2020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发行人子公司太仓阳鸿拟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现金方式,受让华润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华润56.91%的股权,交易金额为24,699.00万元;受让至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常熟华润100.00%股权,交易金额为16,208.00万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金额合计为40,907.00万元。

2020年4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公开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2020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2020年6月2日,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资产已交割完毕。本次交易完成后,常熟华润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常州华润变更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19年1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收购中山市嘉信化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三江港储收购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嘉信100%股权,交易价格参考中山嘉信全部股东权益以资产基础法在基准日的评估值,最终协商确定为30,000.00万元。2019年12月6日,中山嘉信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江港储完成对中山嘉信100%股权的收购。中山嘉信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均从事石化仓储物流相关业务,具有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需累计计算。

根据发行人、常熟华润、常州华润和中山嘉信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海川先生,公司控制权不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对发行人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股权的影响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宏川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海川,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系一家仓储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境内外石化产品生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具体包括装卸、仓储、过驳、中转、物流链管理等。

本次交易标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取得了标的公司的岸线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石化仓储经营优质资产,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实力。同时,标的公司地处常州港录安洲港区和常熟经济开发区,公司仓储业务版图中的长三角区域的仓储基地形成集群效应,公司将在长江沿岸拥有两个8万吨级、两个5万吨级、一个2万吨级及三个1,000吨级码头,太仓阳鸿、南通阳鸿、常州华润、常熟华润的储罐罐容分别为60.60万立方米、47.50万立方米、54.40万立方米及16.01万立方米(包含0.3万立方米备用储罐罐容),罐容合计178.51万立方米,有利于促进公司创新服务相关业务开展,提升综合服务实力。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0]16508号),2019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备考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使得上市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各项盈利指标相比于交易前均有所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得到改善。

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后续修订稿。此外,除上述收购外,发行人将通过外延式产业并购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实现规模效应增长。未来外延式产业并购标的以及标的规模、经营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由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特性,标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大,未来或有收购事项可能构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提示,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19年4月1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议案。2019年5月10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上述相关议案。

2020年3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2020年4月17日,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1月17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审核通过。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万元(含67,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7,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宏川智慧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5099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⑤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其他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⑦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7,000.00万元(含6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20年4月17日,经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67,000.00万元(含67,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四)债券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评定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中证鹏元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每年将进行跟踪评级。

(五)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3日。

(六)发行费用

上述费用为预计费用,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增减,费用总额将在发行结束后确定。

(七)主要日程与停、复牌安排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八)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规范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的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5)本次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其他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1)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2)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期可转债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持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担保人(如有),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分销商

(三)发行人律师

(四)发行人会计师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证券登记机构

(七)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收款银行

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本总额为34,131.75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下转198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〇二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