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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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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0-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21,345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07月2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920,000股,并于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91,679,49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3,018,84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660,65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52名,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参与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并中签的配售对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21,34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8959%,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821,345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0年7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各配售对象承诺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创证券认为:

有方科技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方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有方科技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有方科技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821,34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2020-027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本公司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11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

2017 年5月17日,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2017年8月 9日开庭审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详见公司 2017 年 7月27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

被告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龙矿业”)

(二)起诉理由

2006年4月1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如下内容:被告二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继续延续该采矿许可证,保持采矿证合法有效;在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新增探明的储量,原告占70%,三被告占30%。原告认为,被告擅自终止合作,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新疆有色、西部黄金、云龙矿业继续履行 2006 年 4 月 14 日签订的“关于齐依求Ⅱ金矿区采矿证范围内进行勘查和开发的框架协议”;

2.判令西部黄金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整;

3.判令新疆有色、云龙矿业在被告西部黄金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新民初9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 2019 年 12月25 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3)。

三、本次诉讼的上诉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新民初9号答辩通知书、上诉人的上诉状。特拉维斯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收到答辩通知书后积极应诉。

详见公司 2020 年 4月1日披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9)。

四、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20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0)最高法民终57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特拉维斯特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该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法院驳回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Terrawest Minerals Inc(特拉维斯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578号。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编号:临2020-028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魏彬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魏彬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魏彬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魏彬先生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魏彬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0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业英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在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张业英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对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的要求。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张业英女士个人简历

张业英,女, 汉族, 1990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法学硕士。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董事会秘书资格证。2015年7月至今,任职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2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7月23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7月23日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 年7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3、债券代码:113541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30万张(33.00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7月29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8.7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股。

13、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冯荣华、张云芳、陈雄伟、陆祥根、冯晟宇将其合法拥有的合计40,194,885.00股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上述人员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7月22日。

2、本次除息日:2020年7月23日。

3、本次付息日:2020年7月2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联系人:胡荣霞

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传真:0573-85988880

2、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弄招商银行大厦18楼

保荐代表人:陈灿雄、奈学雷

联系电话 :021-20657931;021-20657932

传真:021-20655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0-060

债券代码:113541 债券简称:荣晟转债

转股代码:191541 转股简称:荣晟转股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