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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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0-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0-024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京沪高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19)。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7月15日,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

乙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综合服务内容

根据双方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甲方(包括其下属企业,但不包括乙方及其下属企业,下同)与乙方(包括其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如下服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 线路使用服务:甲方担当列车在乙方线路开行;

(2) 接触网使用服务:甲方担当列车使用乙方线路上方所架接触网;

(3) 车站旅客服务:乙方车站向乘坐甲方担当列车的旅客提供发送服务及其他类似服务;

(4) 售票服务:乙方车站出售甲方担当列车车票;

(5) 车站上水服务:乙方车站为甲方担当列车提供上水服务;

(6) 其他服务:为确保铁路正常运输及经营需要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站商业资产使用等。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

(1) 委托运输管理服务:动车组列车乘务、路网基础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车站旅客服务及其他类似服务;

(2) 动车组使用服务:乙方使用甲方动车组用于开行担当列车;

(3) 高铁运输能力保障服务:甲方保障受托管理线路运输安全稳定,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证列车开行数量和时刻能够满足高铁运输能力需求;

(4) 商务旅客服务:VIP车站服务(车站设立VIP贵宾候车区)和VIP列车服务(动车组列车中的商务座及“G”一等座)及其他类似服务;

(5) 更新改造服务:灾害预防、灾害复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服务及其他类似服务;

(6) 线路使用服务:乙方担当列车在甲方线路开行;

(7) 接触网使用服务:乙方担当列车使用甲方线路上方所架接触网;

(8) 客运机车牵引服务:公司担当动车组在无电状态时由国铁集团及其下属运输企业派出机车进行推送服务;

(9) 售票服务:甲方车站出售乙方担当列车车票;

(10) 其他服务:为确保铁路正常运输及经营需要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与开发、线路或房屋维修等。

三、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定价,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照政府(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确定;

(二)没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

(三)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适用的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确定;

(四)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业价格清算规则的,按照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五)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业价格清算规则,亦没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的,参考双方与其各自的其他交易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协商确定;

(六)如上述定价标准均不适用,应依据提供服务的实际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以及实际缴纳的税金和附加费后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

四、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一)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各项交易的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金额进行交易。

(二)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金额进行交易。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乙方应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乙方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协议期限和具体服务协议的终止

(一)本协议在履行下列程序后生效:

(1)双方各自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二)本协议履行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本协议规定的和法律允许的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和/或义务。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