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六大要点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放
债券违约处置的法治化征程再迈坚实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昨日正式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全文详见8版)。
“纪要”针对近年来我国债市在改革发展、风险防控中遇到的实践问题,依托新证券法,重新明确了债券纠纷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债券案件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了最高法民二庭,商议共同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前期,最高法与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共同开展了多次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了“纪要”的征求意见稿。
从主要内容看,正式印发的“纪要”明确了六大要点:
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纪要”提出,对债券违约纠纷案件,应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受托管理人可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相关司法程序。
统一了债券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实现案件集约化审理。“纪要”取消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前置程序,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共同诉讼等适当方式,集中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债券违约案件、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及破产案件采取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纪要”对持有人会议可决议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决定权保留、表决与回避,会议决议效力等予以规范,保障受托管理人履行参与诉讼、破产程序等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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