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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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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修订说明的公告

202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自2020年7月20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开放期,2020年7月20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期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为 30 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336(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在非开放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投资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网金B;场内代码:502038)2020年7月15日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3230元,相对于当日1.100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20.27%,截止2020年7月16日,网金B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1.4090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网金B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网金B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网金B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简称:互联金融;场内代码:502036)净值和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A份额(场内简称:网金A;场内代码:502037)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网金B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网金B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网金B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7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本基金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遵循“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传真:021-68878782、68878773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maxwealthfund.com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3)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系统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永赢基金”并选择关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公司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4月9日登载于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有)等。

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05-8888。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5月13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陆宏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宏达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020年5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 1,326,000,097股减少至1,325,700,53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2020 年 6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注册地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迁往广州市花都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6 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 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0388E

注册资本:1,325,700,535元(人民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6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1996年12月16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陆宏达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56之三401室(部位之8)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的公告

永赢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7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杉杉股份”)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并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7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对《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如无特别说明,本修订说明公告中的简称与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三)交易方式”、“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三)交易方式”中补充披露了LG化学在中国境内设立持股公司的具体安排;

2、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四)交易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四)交易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拟对持股公司增资具体事项;

3、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自筹资金的计划、来源、利率、时间和期限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在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九)跨行业经营风险”、“第八节 风险因素/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九)跨行业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了跨行业经营风险;

4、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中补充披露了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及付款能力;

5、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中补充披露了若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到相应款项,公司的应对措施、筹资计划和下一步支付计划;

6、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中补充披露了若自筹资金无法按照计划到位,公司的应对措施。在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三)资金筹措及违约风险”、“第八节 风险因素/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三)资金筹措及违约风险”中补充披露了若自筹资金无法按照计划到位的违约风险;

7、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六)过渡期损益安排”、“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六)过渡期损益安排”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

8、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五、本次交易评估情况”、“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和定价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最终购买价与标的资产评估值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分析;

9、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三)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第七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未来的经营布局及发展战略;

10、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三、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达成或签署的约定和协议、需要取得的批准或者授权;

11、在预案之“重大事项提示/十三、对交易标的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八、对交易标的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未来三年拟继续购买持股公司剩余30%的股权相关事项;

12、在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六)现有客户流失风险”、“第八节 风险因素/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六)现有客户流失风险” 中补充披露了关于现有客户流失的潜在风险;

13、在预案之“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审批风险”、“第八节 风险因素/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审批风险”中补充披露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风险提示;

14、在预案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二、本次交易的目的”中补充披露了本次跨境、跨行业资产购买的原因,交易必要性和合理性;

15、在预案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九、标的资产的整合进度及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计划”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目前整合进度和预计整合完成时间;

16、在预案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九、标的资产的整合进度及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计划”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竞业禁止安排及公司维护经营稳定的措施;

17、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一)业务情况介绍/2、标的资产业务和资产的独立性”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的业务和资产独立性;

18、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一)业务情况介绍/3、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19、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三)标的资产的产能、产销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现有产线的数量和产能情况、未来投建计划、对估值的影响、标的资产产能利用率情况及与行业趋势的匹配程度,以及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产销量情况;

20、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四)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现状”中补充披露了偏光片行业的风险现状、发展趋势、终端消费需求变化、竞争对手情况;

21、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五)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情况和核心竞争能力;

22、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六)标的资产核心技术团队的具体人员、技术情况、留任安排及竞业禁止安排”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核心技术团队的具体人员和技术情况;

23、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七)标的资产权属状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24、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八)标的资产存在的诉讼、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存在的诉讼、债权债务纠纷;

25、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九)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26、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标的资产情况/(十)标的资产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存在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27、在预案之“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三、主要财务指标”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及总资产等财务数据各期波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

28、在预案之“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支付安排、人员安排、协议生效、争议解决、转让计划、时间安排、保函安排及第三方担保;

29、在预案之“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七、本次交易境外尽职调查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关应对措施”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境外尽职调查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30、在预案之“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八、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很可能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情况和判断标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6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的修订说明的公告

(上接130版)

法律方面,上市公司已聘请中国台湾和韩国当地的律师事务所,针对境外标的资产开展法律方面的尽调工作;审计方面,对位于中国台湾的标的资产,拟进行远程审计,通过获取相应资料、函证以及对台湾乐金在中国大陆的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对位于韩国的标的资产,已委托韩国当地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审计工作,并计划以收集底稿、函证等方式作为替代程序;评估方面,对位于中国台湾的标的资产,已委托台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不动产和设备进行盘点和估算,对位于韩国的标的资产,计划以收集底稿、取得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资料等方式作为替代程序。除上述安排之外,相关中介机构计划在疫情缓解后,前往现场对尽调结果进行补充确认。此外,相关中介机构与LG化学管理层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事项进行及时沟通。

对于境外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聘请和委托的境外机构均为具备执业能力的专业机构,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聘任关系;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能够保障境外机构的勤勉尽责。综上,境外标的资产尽调的替代程序合理、有效,尽调工作能够做到公允、独立。

(2)标的资产相关指标是否触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如是,请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应为上市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营业额合计,LG化学作为本次交易的出让方,其营业额应为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营业额。

杉杉股份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LG化学提供的初步模拟且未经审计的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鉴于① 杉杉股份和标的资产2019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② 杉杉股份2019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③ 标的资产2019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很可能符合“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判断标准。因此,经初步判断,本次交易触及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本次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工作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框架协议》后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开展。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情况。

(3)补充披露说明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风险提示已在《预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示/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审批风险”、“第八节 风险因素/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审批风险”中补充披露。

(4)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① 本次交易开展境外尽职调查存在一定困难,通过替代程序进行尽调的方式合理、有效,尽调工作能够做到公允、独立;

② 本次交易很可能触及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工作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框架协议》后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开展。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