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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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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0-006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年7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8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914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0)。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8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先生、郭钏先生、曹庆平先生: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林州重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0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月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明细账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对林州重机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郭现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郭钏,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曹庆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郭现生、郭钏、曹庆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