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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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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因聘请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自公司与九州证券签署《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协议》之日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对公司2015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东方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九州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2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3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10,103,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2,555,665.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7,547,335.00元,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8,319,705.7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227,629.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27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387,547,335.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369,227,629.28元差异为扣除的发行费用。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账户系2017年5月和2018年11月变更爆破工程一体化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而新设,并已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001616600052513582,截止2020年7月3日,专户余额为10,995,892.5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指甲方1和甲方2)

乙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902000011126,截止2020年7月3日,专户余额为18,092,426.1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3: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指甲方1、甲方2和甲方3)

乙方: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902000028963,截止2020年7月3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东、任东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2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巴州万安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万安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 年1月17日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近日,公司收到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巴市监库)登记企销字【2020】第449号”,准予巴州万安公司注销登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巴州万安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