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
创业板IPO承销规范
⊙记者 王红 ○编辑 朱绍勇
7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下称《承销规范》),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销规范》共16条,目的是规范证券公司承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销规范》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承销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
在发行定价方面,《承销规范》对询价定价、直接定价等定价方式作出具体要求。发行人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同时,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若发行人尚未盈利,按照《承销规范》要求,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承销规范》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告的撰写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等规则执行。
此外,《承销规范》还对主承销商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要求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承销商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违反规定的,中证协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证监会、中证协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中证协建立创业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对创业板项目的路演、发行簿记、询价等业务环节随时选取进行现场观察。同时,中证协还建立创业板发行承销示范实践推广机制,收集发行承销业务创新、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路演推介等方面的示范实践,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行业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