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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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05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至2020年7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4人,合计持有股份96,415,1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7,538,236股的61.2011%。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7,538,236股的0.0006%。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96,414,15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20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详情请参考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6,415,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详情请参考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6,415,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投资新三板证券额度的议案》

详情请参考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预计公司投资新三板证券额度的公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6,415,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