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0-39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初4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有樑起诉公司及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25位公司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桂有樑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0-04)。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桂有樑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19,853.5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7)。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海涌、谭洪舟、刘科、丘旭明等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现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三、民事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