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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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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0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苏志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周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周拥军先生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1.周拥军先生简历

周拥军,男,197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郑州科林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助理、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财务总监、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改财务经理等职务。现任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财务负责人。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辞职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苏志福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苏志福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苏志福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监事之前,苏志福先生仍将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责。

苏志福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苏志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公司监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提名周拥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1.周拥军先生简历

周拥军,男,197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郑州科林车用空调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郑州精益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助理、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财务总监、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改财务经理等职务。现任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财务负责人。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2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杨张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出租真大路510号物业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位于真大路510号的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附属场地及构筑物出租给上海凌宏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租金总价为人民币44,643,768.3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42,517,874.57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2,125,893.73元。租赁到期前1年,若双方确认出租物业不涉及动迁征收情况的,自动延长3年租期,3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3,925,073.6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13,261,974.86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663,098.74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物业出租事项授权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物业出租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洽谈、签署或授权有关人员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20年8月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033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7月20日,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汇通能源”或“出租人”)与上海凌宏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宏”或“承租人”)在上海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租赁合同”),拟将位于真大路510号的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附属场地及构筑物出租给上海凌宏,用途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租赁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租金总价为人民币44,643,768.3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42,517,874.57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2,125,893.73元。租赁到期前1年,若双方确认出租物业不涉及动迁征收情况的,自动延长3年租期,3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3,925,073.6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13,261,974.86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663,098.74元。

● 租赁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 该物业出租后,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1、租赁物的装修、改建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2、本次签署的租赁时间较长,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及审议程序

1、2020年7月20日,汇通能源与上海凌宏在上海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拟将位于真大路510号的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附属场地及构筑物出租给上海凌宏,用途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租赁期限:2020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租金总价为人民币44,643,768.3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42,517,874.57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2,125,893.73元。租赁到期前1年,若双方确认出租物业不涉及动迁征收情况的,自动延长3年租期,3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3,925,073.6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13,261,974.86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663,098.74元。其中,租赁物业2号楼现状为4层建筑,若上海凌宏将2号楼改建为5层的,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各期租金。

2、2020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真大路510号物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凌宏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GC02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桂玲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850号6号楼2层

主营业务:产业园区运营,创意服务,仓储服务,物业管理

实际控制人:孙桂玲

2、上海凌宏于2019年8月30日成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立尚未满1年,暂未实际开展业务。孙桂玲持有上海凌宏70%股权,为上海凌宏的实际控制人,拥有多年园区运营经验。

3、上海凌宏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4、本次交易发生前,上海凌宏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

三、标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拟出租的标的物业位于上海市真大路510号。标的物业系工业厂房,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交付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主要条款

1、租赁面积

计租面积合计8,026平方米

2、租赁期限

(1)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为12年,自租赁物业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租赁到期前1年,若双方确认出租物业不涉及动迁征收情况的,自动延长3年租期。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业,承租人应如期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的12个月内,双方在出租人拥有合法有效完整出租权的前提下可协商租赁物业的续租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2)交付

仅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及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其应缴付的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的前提下,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2020年8月1日前,实际交付日期以双方签署《物业交接书》之日为准。

3、租金、费用和支付

(1)租金

根据合同约定,上海凌宏承诺给予公司含税租金,并按照下述方式执行:

2020年8月1日-2032年7月31日租金总价为人民币44,643,768.3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42,517,874.57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2,125,893.73元。

若租赁期限延长3年,即2032年8月1日至2035年7月31日, 3年租金总价为人民币13,925,073.6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13,261,974.86元,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663,098.74元。

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总价以不含增值税总价为基准,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重新计算合同总价。

(2)租赁物业的品宣约定

承租人享有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内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租人将租赁物业改建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后,承租人应确保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品牌形象均应在园区得到体现,包括在大型宣传活动中体现园区名称(园区名称由出租人及承租人联合冠名)。具体以双方届时协商确定的方案为准。

(3)租赁物业的公共事业费约定和物业管理

如租赁期内,租赁物业符合国家出台的鼓励房屋租赁的相关意见,使得租赁物业可以享受水电煤等市政能源设施的优惠,则水电煤等市政能源设施价格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水电煤等市政能源设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

为便于承租人正常经营管理,出租人在租赁房屋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煤过户至承租人名下。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业由承租人自行管理,出租人不再提供任何物业服务。承租人除租金及公共事业费外,无需就本合同约定项下的租赁物业向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权利,具体由承租人与其自行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后续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应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出租人一份供存档,承租人应确保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不得侵犯出租人任何权益,承租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租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承租人须按应付未付租金金额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双方明确,出租人应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每期应付租金后的3个工作日,向承租人出具不动产租赁的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前15日,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付款通知书。

4、违约责任

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擅自退租的;

(2) 承租人拖欠租金达 60 日的;

(3) 累计五次逾期未足额支付租金的;

(4) 利用租赁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出租人造成重 大损失拒不赔偿的,或者造成社会危害的;

(5)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租赁用途的;承租人破产或财 产被查封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6) 因承租人过错而遭到行政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处罚而被勒令 禁止营业或有任何违法行为,承租人拒不整改的;

(7)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给第三方(承租 人属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关联公司除外)。

(8)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导致本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经出租 人催告后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9)其他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且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解除通知后10日内支付出租人合同解除当月以该年度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计算的6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且承租人在租赁物业上投入的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出租人所有。

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于收到出租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另行予以赔偿。

出租人发生下列情况,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 出租人丧失合法出租权或擅自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的(不可抗力及承 租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2) 出租人擅自干涉承租人正常经营且导致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本 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经承租人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改正的;

(3)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导致本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经承租 人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4) 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业任何部分或全部被采取查封、拍卖、强 占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导致承租人正常经营受到干扰或不能继续 使用租赁物业,或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 赁物业。

(5) 其他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情况。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解除通知后10日内返还承租人已支付未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并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租金违约金和装修改造折旧款。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于收到承租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另行予以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时间依约返还租赁物业或退出租赁物业(包括次承租人占用租赁物业等),每占用一天,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解除或终止当月以该年度日租金2倍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占用使用费。

5、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租赁合同或因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租赁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合同生效条件

租赁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物业原处于闲置状态,出租该物业将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租赁收入。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该物业出租年租金收入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承租人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租赁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租赁物的装修、改建尚需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租赁时间较长,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0-034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5日 14:30:00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明基商务广场D座7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5日

至2020年8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于2020年8月3日(9:30-15:00)持上海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明基商务广场B座7楼汇通能源证券部登记。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外地股东可在2020年8月3日15:00之前将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本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电话:021-62560000

传真:021-8102850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明基商务广场B座7楼

联系人:鲍锦丽、赵永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