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0-06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6月20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20年7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5名核查对象外,激励计划其余核查对象在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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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孙昀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告》、2020年1月9日披露《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其在发布减持公告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相关消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未披露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0-06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珊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937,8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6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3,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5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254,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10%。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刘珊女士主持,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其中董事长刘海云先生委托董事孙昀先生出席,董事颜如珍女士委托副董事长刘珊女士出席。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7,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45,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7,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45,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7,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45,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引起的注册资本变更和对应的公司章程修订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27,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9%;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45,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 谦、姚 奥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