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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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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公告

2020-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0-05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目前本次交易正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目前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中,公司资金正在与相关银行商谈中。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能否通过决议或决议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事由和工作安排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峰、上海申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公司”)持有的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泰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构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重大投资行为。

目前,因交易各方对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公司与锦泰公司签订并购框架协议。对方已盖章,上市公司董事长黄伟已签字因新冠疫情影响现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待疫情解禁公司将完善公司公章用印

主要内容:并购目的与方式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甲方加快实现产业布局发展,乙方拓展在新疆地区的业务范围;

甲方初步确定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并通过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等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各方亦不排除未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现金收购结合换股或增发收购等方式展开合作。

甲方实际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价格、其他并购安排等以各方后续协商一致的具体协议为准。

乙方(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丙方(江峰)和丁方(上海申联电气有限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除甲方外,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以及其董事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寻求、启动、洽谈、接受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收购,或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任何兼并、重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发起或启动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性活动。

有关事项尚不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相关各方正在积极磋商本次交易方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因新冠疫情影响现无法加盖公司公章,待疫情解禁公司将完善公司公章用印

二、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峰、申联公司持有的锦泰公司股权。锦泰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一)主营业务

锦泰公司是一家提供废弃物资源再生技术及应用和全方位环境治理且拥有较为完整产业链的综合性环境服务提供商。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政府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治理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个性化工程技术集成服务和项目服务运营。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废弃物资源再生技术及应用和全方位环境治理服务。

主要项目如下:

(1)锦泰公司2010年一2015年生产完成数套5m3的RFS设备并交付日本,

(2)锦泰公司与宝钢节能环保建立了“排他性”项目及技术合作框架,确立了捆绑式的协作关系。

(3)锦泰公司作为核心工艺及成套装备提供商,2020年6月正式签约由央企同地方政府联合投资的《新疆阿克苏市农林废弃物30万吨/年能源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再生利用示范工程》。

(4)锦泰公司作为上海绿地集团旗下上海绿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EP项目的核心设备提供商。

目前,公司已获得27项专利,这些专利均属废弃物资源再生和全方位环境治理相关领域的新技术。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支付现金来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江峰、申联公司。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如下:

(一)江峰

江峰,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申联公司

四、交易方式及时间安排

公司拟通过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此次交易。

五、风险提示

目前本次交易正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目前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中,公司资金正在与相关银行商谈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能否通过决议或决议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并购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0-05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较弱,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

2、经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此次并购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公告外,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4、截至目前,各项审计工作进展顺利,公司已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喀什韩真源的真实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已经派遣评估师前往新疆喀什进行现场工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聘请深圳堂堂的议案,公司将督促深圳堂堂及评估机构尽快完成全部的审计工作。

5、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6、公司同时加快资产重组,不限于已公告重组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无法披露年报可能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报告》(公告编号:2020-026),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前会计师事务所辞任、没有新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截止目前公司目前正与意向审计机构对接沟通,暂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公司可能无法在相应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如果未能在复牌交易后的2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未能在暂停上市的2个月内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如果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

3、破产清算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新亿股份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在2016年全额进行了预提,其中预留了1.17亿尚未支付。常熟市金澳针纺织有限公司13,901,867.74元、上海颖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98,303.62元一直未于管理人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出没有和公司联系;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35,646,371.68元、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52,359,116.92元因涉及成清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确保资金安全及配合刑事程序的推进,公司已通知黄河所暂停向以上两家上市公司支付清偿款,待公司及司法机关核实清楚情况后再进行处理。具体原因见2016年2月17日公司公告(编号2016-22)。目前,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在塔城市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后,对于仍未受领的偿债资金移交给新亿股份,由公司继续提存。后续如2016年公告(编号2016-022)及(编号2016-045)的相关问题待公司及司法机关核实确认解决后如未能按照裁定的《重整计划》执行,公司存在破产清算并退市的风险。

4、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的风险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较弱,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未能就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资源支持等)取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未能就公司确认的对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和债务重组收益,以及债务重组入账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无法判断形成其他应收款相关债权交易的真实性、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

(3)无法评价预计负债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4)未能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云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查询开户信息、获取征信报告等重要审计程序。

(5)无法评价全资子公司云阳科技管理层提供的2018年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6)无法判断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恰当性。一是公司于2015年 12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二是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向公司注入资产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5、立案调查风险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28日、2020年5月26日下达《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进行调查。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将面临重大违法退市风险。

6、控股股东股权风险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汇金”)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24,6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1% 。

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1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上接161版)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9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规模累计不超过3.5亿美元,期限为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1)。

2020年7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扩大公司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主体至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同时调增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至10亿美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经济放缓、地缘政局动荡及中美贸易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大,人民币承压。

随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推进,公司的境外并购贷款融资工作也根据项目进度有序开展。为有效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公司拟通过金融衍生品工具对公司现有和未来新增外币汇率和利率风险敞口进行管理,产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2020年3月至今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2020年3月至今,公司针对1.35亿美元开展了利率掉期业务。

三、调整后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业务品种

公司拟选择如下业务类型之一或组合:

1、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应未来的收付汇金额与时间,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锁定未来收汇的结汇汇率或者未来付汇的购汇汇率。

2、掉期(包括利率和汇率掉期等):通过利率或者汇率互换,将利率固定或者汇率单项锁定,或者利率和汇率同时锁定。

3、外汇期权及期权组合产品(包括封顶期权、价差期权等):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合约,就是否在规定的期间按照合约约定的执行汇率和其他约定条件,买入或者卖出外汇的选择权进行交易。

(二)业务规模

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交易,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套保规模累计不超过10亿美元。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保证金及到期交割资金(若到期衍生品业务产生亏损)。

(四)交易主体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五)交易对方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六)授权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根据市场情况办理相关业务,公司董事会不再对具体金融机构出具董事会决议。

四、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以具体业务为依托,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但进行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也存有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

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进程,人民币以市场供给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为常态。当市场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意味着公司虽然锁定了外汇风险,但是放弃了汇率向着公司有利方向波动的正面影响和收益。

2、操作风险

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水平而造成一定风险。

3、履约风险

外汇或利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公司套期保值义务。

五、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市场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同时,公司也将选择部分进行套期保值,通过套期保值的运用,在套期高度有效情况下,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将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使整个交易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再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为避免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组织机构、业务流程、保密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避免履约风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均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大型商业银行。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其目的是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公司因存在未来外币资产和负债而对财务费用的不利影响。上述业务的开展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本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0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7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7日

至2020年8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4至7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3项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e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5、6、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玉锁先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办法: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拟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20年8月6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联系人:王硕

联系电话:0316-2597675

传 真:0316-2595395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

六、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162版)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预付设备款、工程款同比增长的原因,上述款项的预付背景,预付款项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相关款项长期未结转的原因,预计结转时间。

回复:

公司预付设备款、工程款同比增长的原因列示:

单位:万元

(1)大额预付设备款列示

单位:万元

(2)大额预付工程款列示

单位:万元

二、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评价管理层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关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是否经过适当的审批;

(3)检查预付款项相关的合同、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并针对大额预付款进行函证;

(4)检查期后预付款转固或转在建工程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流动资产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真实准确。

问题7、报告期末,你公司账龄在3年以上其他应付款余额1,06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长期未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长期未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根据其他应付款项的性质对账龄3年以上款项进行分类,类型及金额分别为保证金及押金266.42万元、往来款项526.09万元、备用金0.71万元、其他267.31万元,共计1,060.54万元。公司制定有严格的资金预算和审批支付办法,款项的支付需按照公司的审批支付办法流程进行审批办理,对未办理审批流程的款项,公司尚未支付。

二、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其他应付款,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以核实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2)选择其他应付款中的大额客户,函证其余额是否正确;

(3)检查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核实其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账龄在3年以上其他应付款真实准确。

问题8、年报显示,你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粤能源”)偿还资金占用费,涉案金额6,840.94万元,公司收到判决书,尚未执行。你公司2019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3,869.24万元,形成预计负债54.91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诉津粤能源收到判决书时间,尚未执行的原因,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2)列表说明你公司其他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补充说明公司诉津粤能源收到判决书时间,尚未执行的原因,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回复:

公司于2016年7月份收到判决书,公司针对该诉讼已申请法院执行,截至目前,因被告方津粤能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暂时终止执行。该诉讼金额为资金占用费,该笔资金占用费为公司转让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受让方津粤能源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的,即按协议约定“若受让方逾期未完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应按年息18%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全部价款支付完毕之日。”

截至2015年9月14日,津粤能源尚欠公司资金占用费68,409,360元。公司提起诉讼。

基于谨慎性原则,该笔资金占用费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予以确认。因此,若该资金占用费无法收回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所律师查验了(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鲁07执331号《执行裁定书》等文件,并对经办律师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经办律师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2016年6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矿机资金占用费68,409,360元(截至2014年9月1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息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矿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16日,山东矿机收到(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生效。

2017年11月9日,山东矿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给付义务。

2018年4月1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07执3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矿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因此,山东矿机诉津粤能源案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申请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回(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费。

(2)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诉津粤能源案件的相关诉讼资料及该案件的主办律师出具说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津粤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威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经本所律师访谈山东矿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会计师,因(2015)潍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资金占用费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未予以确认,因此,若该资金占用费无法收回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无影响,若该笔资金占用费收回,则会增加收回年度的公司利润。

二、列表说明你公司其他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一)回复:

经律师核查后,山东矿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一审立案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2019年8月21日,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五图新型建材厂在昌乐县人民法院诉王立军劳动纠纷一案中,山东矿机被列为第三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后果,故未在上表中列示。

注2:上述合计数额较公司年报披露数额有差异,主要原因是部分案件往年已立案,因管辖权重新立案,2019年年报中未予以统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永审字(2019)第110009号《审计报告》,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2,441,970,661.91元,2019年一审立案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达到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故未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二)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走访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住所地法院并经查验山东矿机提供的诉讼案件资料,山东矿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一审立案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2019年8月21日,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五图新型建材厂在昌乐县人民法院诉王立军劳动纠纷一案中,山东矿机被列为第三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后果,故未在上表中列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永审字(2019)第110009号《审计报告》,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2,441,970,661.91元,2018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2,133.67万元。2019年一审立案案件的涉案金额均未达到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2019年一审立案的案件累计本金金额为58,020,618.60元,与2018年度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为7,935.73万元,未达到山东矿机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矿机上述表格中所列示的诉讼未达到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

问题9、年报显示,你公司因施工许可存在问题,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缴纳罚款47.92万元,相关手续补办中。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处罚的背景、处罚原因等具体情况,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处罚的背景、处罚原因等具体情况,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

为加快企业做大做强,前期公司分别于山东省昌乐县大沂路北段西侧及西任疃社区北新征土地219.5亩。当时,为加快项目进度,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在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工建设,后期因政策问题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财政厅等六大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意见中要求市县各级政府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为此,公司自2019年8月起陆续开始了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并针对施工许可证问题,缴纳了罚款479,181.06元,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验了山东矿机提供的乐建行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访谈了山东矿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并实地查看了涉事建筑情况。

经核查,2019年10月24日,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山东矿机出具乐建行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矿机因建设的7个车间和宿舍楼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山东矿机罚款479,181.06元。

2019年12月10日,山东矿机向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479,181.06元罚款。7个车间与宿舍楼工程均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根据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均已建设完成并已投入使用,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会以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拆除或再次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罚,山东矿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山东矿机因7个车间和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被处以罚款479,181.06元,山东矿机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根据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其不会以山东矿机的7个车间及宿舍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拆除或再次进行其他形式的处罚。上述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矿机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而被行政处罚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