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1)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的调整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因1名拟激励对象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承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故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作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数量由66名调整为65名、授予股票总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1,596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2.44元/股调整为2.38元/股(2.44元/股-0.06元/股=2.38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15: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1)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的调整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因1名拟激励对象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承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故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作相应的调整,激励对象数量由66名调整为65名、授予股票总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1,596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2.44元/股调整为2.38元/股(2.44元/股-0.06元/股=2.38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其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0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
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授予价格为2.44元/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2020年7月1日,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7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2020年7月17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4、2020年7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1、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的调整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因1名拟激励对象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承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故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作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激励对象由66人调整为65名,授予股票总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1,596万股。
2、授予价格的调整
(1)调整原因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实施。
(2)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式,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P=P0-V =2.44元/股-0.06元/股=2.38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利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7月22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96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授予价格为2.44元/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陶学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2020年7月1日,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7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2020年7月17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4、2020年7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7月22日
2、授予数量:1,596万股
3、授予人数:65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 个月。
(2)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解除限售安排
1)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考核安排
①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航空”)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指标为:德坤航空净利润增长率及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德坤航空合并报表数据,激励计划中的净利润指标不扣除股权激励当期成本摊销。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董事的关联方时,相应的股东或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数量为66名、授予股票总量为1,600万股授予价格为2.44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的调整
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因1名拟激励对象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承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2、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7,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实施。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需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经公司2020年7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66人调整为65名,授予股票总量由1,600万股调整为1,596万股,授予价格由2.44元/股调整为2.38元/股(2.44元/股-0.06元/股=2.3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票总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对上述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同意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六、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情况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其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0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8元/股。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7月22日,授予日收盘价格为6.23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2020年-2023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利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完成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为满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需求,何亚民先生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后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350,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转让金额不超过1亿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且不超过20,350,000股,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执行交易情况为准(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20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亚民先生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82万股,减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7514%,受让方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完成了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暨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了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自公司2012年1月6日上市至本公告日减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何亚民先生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96万股给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民生证券利君股份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股份比例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0,250万股)的1.0933%(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1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除上述减持事项外,何亚民先生未有其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
自公司上市以来,何亚民先生未涉及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收购和权益变动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1)何佳女士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40,100万股)的6.2344%(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6月2日、6月9日、6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何佳女士分别于2017年5月9日、11日、24日、25日、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9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0,250万股)的1.8954%(相关情况详见2017年5月3日、5月11日、5月27日、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3)何佳女士分别于2018年9月4日、5日、7日、25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31.42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00,250万股)的0.2308%,(相关情况详见2018年6月28日、9月3日、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除上述减持事项外,何佳女士未有其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
自公司上市以来,何佳女士于2015年5月、6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 40,100万股)的6.2344%,并分别于2015年6月2日、6月9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涉及到其他披露《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收购和权益变动情况。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股东减持其他相关说明
(一)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事项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二)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三)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四)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本次减持的股东何亚民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已履行完毕)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履行中)
截止本公告日,何亚民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五)本次减持的股东何亚民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后其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情况
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定向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减持股份1,78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7514%;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价格为5.61元/股,受让股份数量为1,7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14%,成交金额为人民币99,970,200元,与此前披露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转让金额不超过1亿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数量且不超过20,350,000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计划相符。
至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0年7月22日完成股票购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上述购买日起十二个月(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何亚民先生报送的《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股东关于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超过1%的公告
股东何亚民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于2020年7月2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782万股给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减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75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及2020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7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转让金额不超过1亿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且不超过20,350,000股,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执行交易情况为准(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7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20年7月22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减持的公司股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份情况
■
2、公司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股份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3、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20年7月22日完成了股票购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上述购买日起十二个月(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
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7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加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 DWY-L39等地块和DWY-L33 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议案。同意公司或联合其他合作伙伴参加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 DWY-L39等地块和DWY-L33 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项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村,DWY-L39等地块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F81绿隔产业用地,总建设用地规模44670.313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规模119857平方米;DWY-L33等地块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F81绿隔产业用地,总建设用地规模41058.965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规模103031平方米。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暂缓披露了上述事项。
2020年7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司与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480,000万元的价格竞得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DWY-L33 等地块(大瓦窑新村项目一期)二类居住、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2020-043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结果的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DWY-L33 等地块
(大瓦窑新村项目一期)二类居住、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0-35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竞得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大瓦窑DWY-L33 等地块
(大瓦窑新村项目一期)二类居住、基础教育及绿隔产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7月22日,张金成先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50,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届满,张金成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根据公司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张金成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因个人资金压力得到缓解,截至2020年7月22日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张金成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四)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7/2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0-05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原告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坪凡”)与被告新光圆成、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东阳市云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禾置业”)、周晓光、虞云新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2、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原告江西跃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跃启”)与被告新光圆成、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义乌世茂、云禾置业、周晓光、虞云新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3、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申请人上海坪凡及江西跃启与被申请人新光圆成、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义乌世茂、云禾置业分别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上海坪凡及江西跃启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5531.78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协议履行后将减少对外借款,相应减少未来期间财务费用,增加未来期间税前利润。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6
债券代码:128087 债券简称:孚日转债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日贵先生的通知,获悉2020年7月21日孙日贵先生因归还前期股权质押融资,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3日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将被终止上市的
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编号:2020-066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将被终止上市的
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节能,股票代码:000820)股票已连续14个交易日(2020年7月3日一2020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一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1 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3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针对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2、公司2018、2019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9年经审计经净资产为首次为负。若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继续为负,或者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2020-05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是否被法院受理尚在审查中,江苏院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