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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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20】396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满39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其他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9579。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方红资产管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5、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1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包括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1、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及时公告,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等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 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总规模未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8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0

五、清算与交割 11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2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2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09579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谨慎投资,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包括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16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期间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9)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代销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