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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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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20-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2676号】,要求公司协助执行。

一、协助执行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五中院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洁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所涉及的2019年现金红利金额,并要求公司协助划转该部分金额至重庆五中院指定账户。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重庆五中院进行提取及划转。

上述协助执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也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3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35,976,2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158,577.0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洁红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5执2676号】的要求进行协助提取并划转。

3.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月)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纳税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于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54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若有问题请咨询公司董秘办。

联系部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3-81155758、81155759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9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0年7月6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示内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17日,时限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

4、反馈方式:已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张榜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4日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及停止交易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债券代码:128059 债券简称:视源转债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视源转债”赎回实施及停止交易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视源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

2、“视源转债”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

3、“视源转债”赎回价格:100.28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利率0.60%,且当期利息含税)

4、“视源转债”拟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视源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视源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视源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

5、持有人持有的“视源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6、“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日:2020年8月31日

7、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0年9月3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0年9月7日

9、风险提示:截至2020年7月23日收市后,“视源转债”收盘价为140.051元/张。根据赎回安排,截至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视源转债”将被按照100.28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本次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截至2020年7月23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8月28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有26个交易日,特提醒“视源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一、赎回情况概述

1、触发赎回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1号)核准,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发行9,418,304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4,183.04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9】152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4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并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转股期,转股起止日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5年3月11日。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条款规定,“视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6.25元/股;2019年5月10日,因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6.25元/股调整为75.71元/股;2019年9月6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1元/股调整为75.72元/股;2020年6月2日,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视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75.72元/股调整为74.97元/股。最新有效转股价格为74.97元/股。以上“视源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9月6日和2020年5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视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1日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视源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97.46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视源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视源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视源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28元。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0.6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0年8月31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173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0%×173/365=0.28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28=100.28元/张

2、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2元;对于持有“视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对于“视源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张赎回价格为100.28元。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3、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全部持有人。

4、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即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实施公告,通告“视源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0年8月17日起,“视源转债”停止交易。

(3)2020年8月31日为“视源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赎回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2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视源转债”。自2020年8月31日起,“视源转债”停止转股。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视源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4)2020年9月3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

(5)2020年9月7日为赎回款到达“视源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视源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视源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其他须说明的事项

1、“视源转债”拟于2020年8月17日起停止交易,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视源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视源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视源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

2、“视源转债”本次赎回实施公告刊登日至2020年8月28日,在深交所的交易时间内,“视源转债”可正常转股;

3、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视源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4、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视源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视源转债”持有人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四、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洁、陈晶晶

联系电话:020-32210275

公司邮箱:shiyuan@cvte.com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0-042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张维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维强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副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张维强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日常经营的正常进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维强先生离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张维强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补选的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0-043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及《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10点至2020年6月23日10点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对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持有的ST厦华(证券代码600870)59018396股股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姓名厦门世纪中农冷链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321,443,165.89元竞得上述股票。经与厦门世纪中农冷链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截至本公告日,其尚未将股权拍卖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导致交易未履行。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123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王玲玲、王春芳、洪鸳鸯、王书同、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厦华(证券代码600870)59018396股股票进行重新拍卖,上述股票将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10点至2020年8月25日上午10点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一、拍卖公告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8月24日10时至2020年8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10/03户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主要情况如下:

(一)拍卖标的: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厦华59018396股股票

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展示起拍价:14766.4026万元,保证金:1500万元,增价幅度:50万元

特别提醒:股票划拨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针对股票的网络拍卖的起拍价为拍卖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或拍卖前一日收盘价中低者。展示起拍价为14766.4026万元,保证金为1500万元,加价幅度为50万元。展示起拍价即为展示保留价。

(二)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四)参加竞拍主体: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拍卖保证金及余款支付: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0年9月9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2020)京03执123号(注:括号为英文半角);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020005933804151761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以贷款方式取得拍卖标的物的,经贷款银行审查未批准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拍卖余款,逾期未支付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成交确认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的相关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的专项咨询电话:王女士18526103445

法院监督电话:白法官010-84773629(竞买程序事宜);王法官:010-84773666(成交后交接事宜)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1236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

具体详细内容以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股权拍卖公告为准。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赣州鑫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本公司131,346,54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5.10%,其中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5,176,542股股份,占本公司表决权总数的20.10%;其中15.30%处于司法拍卖程序中,包括本次将被重新拍卖的赣州鑫域持有的ST厦华11.28%股权;及王玲玲与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ST厦华4.02%股权,该部分股权已于2020年6月23日由福州卓创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最终成交尚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2、目前赣州鑫域所持本公司股权被重新司法拍卖尚在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股权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6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二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忠如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梁颖宇、曹彦凌、独立董事何艳青、孙彦、郑国钧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杨普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邹蓉女士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中第2项、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川、王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4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72 900943 证券简称:开开实业 开开B股 公告编号:2020-019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8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3949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3,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04,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5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5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按照每股0.028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0913)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949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9年度现金红利时,本公司将按10%税率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扣税后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03554美元,即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东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本次分派对象发放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003554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3949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即股东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本次分派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0.003949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421号3号楼3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12002 传真: 021-62712002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公告编号:2020-059 债券代码:149079 债券简称:20南玻0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下午14:45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健先生

公司董事长陈琳女士由于公务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911,11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6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803,694,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6.17%。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107,421,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5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58人,代表股份115,196,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5%。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851,972,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7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44,550,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4.2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107,421,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50%。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5人,代表股份56,052,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9,144,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59,144,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59,144,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3%。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9,614,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4%。反对1,502,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其中,B 股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7,421,923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113,69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0%;反对1,502,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0年7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旸、谢文婷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